| 判决书卖的是债权?能提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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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王比学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编辑: 时间:2005-12-2 9:49:00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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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回放:据新华社报道,近日,一群农民工拿着法院判决书,在沈阳市当街叫卖。他们从事建筑业,因为开发商拖欠工程款而拿不到工资。今年4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败诉,判令其支付工程款650余万元。官司打赢了,可是农民工依然拿不到血汗钱。无奈之下,他们只好选择了“卖判决”―――以550万元的价格叫卖款额为650余万元的法院判决书。
判决书是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买卖判决书,司法权威是否会遭到破坏?法院判决执行难能否得到缓解?在中国法学会日前举办的座谈会上,有关法官、专家对此展开热议;会下,不少学者各自也有说法―――
根子在执行难
判决书是法院才有权处理的法律文书,普通公民无权处理。处理判决书,是一种国家行为,而非民事行为,不属于公民可以依法享有的权利。只有法院通过审判程序才能依法变更或处理判决书,其他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处理判决书。
“买卖判决书”是当事人的无奈选择,根源在于法院判决执行难。我国法律并没有承认判决书中的债权是可转让的债权,所以判决书不能卖。有人认为“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即可为”,这项原则只适应于公民可以自由处理的财产,而不能适应于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莫纪宏
卖的是债权,可以提倡
当事人出卖判决书,很大程度上还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判决书可卖,但卖的不是判决书本身,而是判决书背后的债权。
判决书只是一张表现债权人权利的纸,它对当事人来说最大的权利还是它所代表的债权。债权是私权,是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处分的,所以转让是正当的。转让判决书,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体现了对债权的自由处分权。
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判决后债权的转让只要通过法律的必要规制,完全可以提倡。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 邱本
不反对不提倡,应予规范
单纯地认定买卖判决书合法还是违法不是科学的态度,应该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其加以调整和规范。我主张不反对,不提倡,而是加以规范。不反对,是因为目前中国法律上对此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法无禁止即自由。不提倡,是因为判决书以及判决书所确认的权利不是普通的商品,不能拿来叫卖。
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应多管齐下,分头治理。法院可建立执行工作威慑机制和信用体系,推行执行体制和执行机制改革,对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法官 张甫旗
有损司法权威
判决书生效后,对具体的、确定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出卖关于债权债务的民事判决书,更换了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一方将判决书出卖,将增加另一个所谓的“当事人”―――买方。这样,一个与案件毫无干系的“当事人”开始介入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介入讨债的程序。这样将使法律关系被弄混,损害法律尊严,对司法制度也是一种无言伤害。
―――北京律师 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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