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洗钱罪可以遏制腐败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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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邹云翔 来源:《现代快报》 编辑: 时间:2005-12-26 10:09:00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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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以加大反洗钱、反腐败力度。(12月25日《现代快报》)
将贪污贿赂犯罪列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体现了国家对于腐败分子的严打态度,但是让人感到疑惑的是:那些腐败的官员连可以判处死刑的贪污贿赂罪都不怕,他们会怕以洗钱罪再加一个罪名,再增加几年徒刑吗?
我们要从严打击腐败犯罪,就必须加大腐败的成本,使得人们即使从关心自己的利益考虑也不敢腐败。而腐败犯罪的的成本与两种因素有关:其一是处罚的严厉程度,其二就是腐败被发现的概率。当前,我国对于腐败犯罪的处罚是全世界最严厉的:可以判处死刑,而世界人绝大多数国家最高刑是有期徒刑。因此影响我国惩治腐败的最关键的因素就是腐败被发现的概率太低,正是因为有着腐败而不被发现的侥幸,才有不少的官员冒着杀头的风险“前腐后继”的。
今天,我们将腐败列入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了,无非是增加了贪污犯罪的后果,但是这样的后果承担,是以腐败罪行被发现为前提的,如果人民群众与反贪部门没有有效的发现腐败的手段,那么这样的刑罚将是无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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