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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过四年 司法考试究竟该怎么考?

作者:暂无 来源:人民网 编辑: 时间:2005-12-5 10:23:00 点击:
家统一司法考试与大学正规法学教育是既相互联系和统一,又相互区别,且存在一定冲突或紧张关系的制度。

  尽管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职业也需要高层次法律人才,但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由于其考试内容和考试方式的局限性,却难于选拔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强于分析、思辨、创新能力的人才。如果我们过于改变考试内容(减少客观性的知识试题和增加主观性的理论试题)和考试方式(增加面试、口试、模拟法庭考试),问题会得到部分解决,但这样做会导致国家无法承受的考试成本;如果我们提高报考门槛,修改报考条件,如将没有接受过大学正规法学教育的人一律排除在司考大门之外,也会使问题得到部分解决,但那样做将会以过分牺牲社会公正为代价,目前规定大学本科学历为报考条件(大学本科学历以下的人无论你怎样自学成才,怎样有才,也无资格报考)实际上已经付出了一定的社会公正代价。

他山之石:借鉴国外经验 不必一考定乾坤

  北京大学教授、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借鉴国外的经验,在考试内容上,可适当增加主观题的比例;在考试方式上,可在笔试的基础上增加一次面试,即对通过笔试的考生,再进行一次面试(未过笔试的考生,则不再进行面试,以减少考试成本)。

  当然,面试也可分别由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考生可根据自己的职业兴趣,自愿选择参加法院、检察院或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面试。当然,这只是我的一些不成熟的想法。有关机关无论准备要对现行司考制度进行怎样的调整或改革,都必须非常慎重,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论证,因为这个制度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中心主任陈卫东:我认为有些工作也可以由法学教育部门来实现司法考试的功能与部分任务,而不是全部交由某一个司法行政机关来承担。

  再有就是,是不是司法考试要一次考试定乾坤?我们能不能区别不同的考生人群主体差异,来设定不同的考试方法?比如说结合考生的专业知识背景层次等区别对待,可以考虑重新设计司法考试方案,比如说分为两次考试,第一次考试的内容是法律基础知识,任何非法律专业的人都可以参加这次考试,法律专业的人可以不参加第一次考试,而直接参加第二次考试;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能不能增加一定的口试或者面试?中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我建议把这样的考试任务交给地方司法部门,让他们组织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以及法学学者等有关法律专家来完成;而且这样的口试或者面试是在筛选了两次考试之后进行,我想这样的工作量应该不是特别大的。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院长 柏国春: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是舶来品,既然要为我所用,就应该象鲁迅说的那样:放出眼光,自己来拿。我们必须在借鉴的基础上,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考试制度。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办法是,象日本那样改革法学教育,日本能够迅速调整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关系是因为这一切都是建立在经济高度发展的基础之上的,而这些对我国来说并非朝夕之间的事。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院长 柏国春司法考试制度关系到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是举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其他制度不逐步完善,司法考试制度也不可能走向成熟。由于中国的法律传统、大学法律教育的特点与大陆法国家十分接近,并且同样面临如何巩固司法职业共同体意识以加强法制的统一问题。

  所以,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应当充分借鉴大陆法国家的模式,建立平行的、横向一体化的司法职业准入制度。譬如,为实现法学教育与职业需求之间的持续发展,我国司法考试的测试重点应当在于法律理解和法律思维能力方面,而不可能是实际的从业技能;可以借鉴大陆法国家的做法,建立任职前培训制度,实行一体化的任职前培训;应当加强包括提高待遇、强化任职保障及晋升等方面的科学的司法官管理制度。

  司法部《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青年学者丁相顺博士:在借鉴世界各国法律职业选任模式的同时,我们还要注意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制度创新。而且,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我国也应该建立相应形式的法律职业培训制度和实习制度等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只有这样,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才能起到积极的作用和意义。而我们国家正在做这方面的工作。

  网友土生阿耿:一个是主张“一年两考”,一个是主张“带着法条进考场”。司法考试应成为一个真正的司法职业能力选拔,而不能成为一场纯粹的法律知识竞赛。司法考试应该重点考“用”而不是“记”。从司法考试的选拔功能来看,司法考试选拔的不仅仅是律师,还有法官检察官等职业,即便是律师也不应要求其“记”法条,关键的还是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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