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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为何能作为证据被采用

作者:张胜 来源:【晶报】 编辑: 时间:2005-12-7 12:40:00 点击:
    前不久接触到这样一则案例。

 一对结婚5年的夫妻有了隔阂,丈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称妻子外出一月有余,无任何音信,对家庭不尽义务。一审时,妻子未能出庭应诉。法院遂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但是妻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庭审中,妻子当庭出示了丈夫在提出离婚前发给她的多条短信,内容多为亲密之言。审理法官当庭即与该手机号联系,发现确系丈夫的手机。这样,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尚有感情,遂改判不准许二人离婚。

 在此案中,法院是将手机短信作为一种证据采用了。那么,将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呢?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有七种形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手机短信貌似与这七种形式都不太相符,且严格从形式及内容上分析看,将短信归入最接近的书证或视听资料好像也不是最确切。但有一点毫无疑问,也是法律界一致认可的,短信应属于电子数据文件。

 在理论界,数据电文可以成为证据也是我国法律学者们一致的观点。对此,2005年4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承认了数据电文中的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该法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定说明了数据电文是有别于书证和视听资料的证据形式,可以单独成为证据形式。可见,法院将短信作为证据使用,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且我国法院类似采纳短信为证据的案件也已经出现不少。

 时至今日,无线沟通已至寻常百姓家。2004年,我国手机用户已超过3.3亿户,手机短信发送量超过2177亿条;2005年春节7天长假手机短信发送量突破100亿条。更有人惊呼:短信正成为继“第四媒体”网络之后的“第五媒体”!手机短信已成为一种被大众广泛接受的沟通方式。但是,在用手机短信沟通的时候,可能很少有人会联想到,手机短信息在法律上是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所以,当我们在用手机短信交流时,也应遵守我们社会的一般规范,不应侵犯他人权利。当我们面对手机短信频频骚扰侵犯时,也可以据此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手机短信的内容涉及纠纷时,使用人也可以作保留,必要时作为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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