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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为啥在法庭上“无能为力了”

作者:傅达林等 来源:《东方早报》 编辑: 时间:2005-12-8 10:23:00 点击:
    昨天《中国青年报》报道,一场审判中的所有人———辩方律师、公诉人、审判长、主审方法院院长都持无罪意见,但受审者周澄最终还是获刑5年。主审方法院院长后来说:“在法庭上,我们已经无能为力了。上面要判几年就是几年,我们已经说了不算了。”

 法官不应当成为办事员

 马克思说过:“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确保法院和法官拥有独立的意志,对于一国法治的重大意义不言而喻。那么,究竟是什么让我们的法官失去了断案的自主权?

 表面上看,是各种案件请示汇报制度束缚住了法院、法官自主审判的手脚。“上面定了调子,说只要证据搞好就行,我们也只好尽量往有罪上靠。”在层层管理型司法模式下,法官独立判案的空间必然被压缩。

 而往深里究,笔者以为还是那句老话———“权大与法”。法官也是人,迫于权力的控制,即使是代表法律与正义的法官,也不得不听从权力的指挥,因为它掌握着你的命运。目前,各级法院的财权和人事权均受制于地方,这种由地方权力掌控着法官前途的行政化任免方式,很容易使法官成为听令于上级的普通办事员。

 人有命门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命门缺乏必要的保护。建立起保障法官自主判案的体制,保障秉公执法的法官在与权力、人情搏战之后,仍能稳坐法官椅,而不丢掉饭碗,就成为是今后司法改革的关键。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傅达林

 法官欲司法,功夫在法外?

 陆游诗曰:“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对于目前一些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们而言,改为“法官欲司法,功夫在法外”似乎也很贴切。

 早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总结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等三大问题,并提出包括改革法院体制八大目标。现在,一些改革措施正在逐步推进,也取得了成绩,作为法治社会的公民,我们期待这场改革的步伐和力度快些、大些。

 但即使司法改革的各项措施建立起来了,如果因为法官们“歪嘴和尚念坏了经”而导致“种下龙种,收获跳蚤”,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不可忽视,一些法官将解决问题的希望寄托在“法外功夫”上,不是依据法律条文和法治精神,而是凭靠上级领导的指示来判案。在本应该树立法律的威严和力量的情况下,如何能让法律“靠边站”呢?法官因为“法外功夫”而判案不公,不仅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和纪律,损害当事人利益,而且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整个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因此败坏。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艾文波

 如何为司法公正营造氛围

 周澄很可能是“领导指示定罪”的又一个牺牲品。由此而引申出重要的问题:法官为何没有维护司法公正?

 法官的意志如果经常不得不被外界因素所左右,就无法公正地断案,就不能在刑事指控和民事纠纷中充当不偏不倚的判决者、仲裁人。就像《布莱克法律辞典》中所指出:“法治有时被认为是法律的最高原则,它要求法官制定判决时,只能依据现有的原则或者法律,而不得受随意性的干扰和阻碍。”这些都足见法官的独立对法治的重要性。

 因此,保持法官独立性是保证他们在审判中严格依法办事的前提。一旦外界因素介入法庭审判,则很难保障法官严格执法。从实践来看,许多枉法的裁判以及适用法律不平等的裁判,除了与法官的专业素质不高有关以外,大多都是因为法官屈从于权势和各种非法的干预所造成的,这些都表明法官在执法中独立判案的重要性。今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二五”改革纲要,其中一个内容是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但愿此举对破解困局起到良好作用。新疆兵团石河子垦区沈峰

 必须避免司法体制行政化

 理想的法律运作应该是封闭的,无需由法外力量所左右。但实际情况是,现在的一些司法不公正现象,其原因并不完全在于司法人员的徇私枉法,而是由于法外干预力量强大,而且这种干预往往隐于无形,大量隐藏在法律背后的潜规则影响法律运作,甚至取代了法律。

 除此之外,上下级法院审判界线的模糊,事实上使案件的审判的决定权落到上级法院手中,它们之间的关系更像行政机关之间的上下级关系,而不是审判职权的分工。再加上上级法院是下级法院的上诉审法院,下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往往会先向上级法院请示,征求上级法院的审判意见,以减少发回重审的几率。特别对一些“吃不准”的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已成为下级法院的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做法。所以,我国法院层级的关系更多地是行政意义上的关系。

 为此,司法的运作要摆脱行政化的方式,一方面要从外部确立独立的司法体制,另一方面内部要真正落实法官责任制,唯此才能消除法外力量的介入,才能避免周澄一案审理过程中法外力量介入的重演。辽宁省抚顺市李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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