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强有力的法律监督防止冤假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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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姜洪 来源:正义网 编辑:wowo 时间:2005-4-29 10: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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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两个名字带“祥”的人迎来了他们生命中的“祥瑞”:佘祥林11年前被“杀害”的妻子回来了;胥敬祥则在狱中收到了一份不起诉决定书。两人都是十余年前被判刑,都是在刑期将满之际才发现是冤案错案,这样的巧合饱含着太多的酸楚。
深刻的社会变革,法制进程的“加速度”,已经带来了我们执法理念的变化。但佘祥林、胥敬祥两起错案的警示,给我们考量司法体制、梳理执法理念、推进法治建设,又带来了一次更加深刻反思的契机。
第一,“疑罪从无”理念要进一步强化。从“有罪推定”到“疑罪从无”,这是我们执法理念中一个深刻的变化;这个变化越来越深刻地、积极地影响着我们的执法实践。如果有人犯了罪,没有得到及时的、或者全部的追究,那是有缺失的公正;而如果对一个没有犯罪的人,即使将一个轻微的罪名放在他身上,那就是绝对的不公正。“疑罪从无”可能放纵罪犯,但我们宁可放纵罪犯,也不能冤枉无辜。不枉不纵,是办案人的理想追求;但在执法实践中,我们可能面临一个不得不作出的两难选择——“疑罪从无”让办案人承担了放纵罪犯的风险,而化解风险的办法,就是用文明的办案理念和先进的办案手段,不断增长我们办案的本事——办案本事越大,罪犯被放纵的可能就越小,无辜的人受牵连、被冤枉的可能就越小。
第二,要重证据,尤其要重无罪证据。办案人不仅要注重收集嫌疑人有罪、重罪的证据,还要注重收集其无罪、轻罪的证据;这个道理是大家都已经十分明了的。但在办案的实际环节,办案人的大部分精力往往放在了采集嫌疑人有罪、重罪的证据,而容易忽略了其无罪、轻罪的证据。佘祥林、胥敬祥冤案,在当时都是有人提出异议的,但又都是异议未能排除就下了判决。如果当时审慎对待异议,冤案就不会形成。所以,我们要时刻绷紧“疑罪从无”这根弦,严格按法律规定取证,要把收集无罪、轻罪证据与收集有罪、重罪证据,放到同样重要的位置。既要收集注重有罪、重罪证据,而对于能证明无罪、轻罪的证据,哪怕是蛛丝马迹都不能放过。
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必须受到依法保护。陈旧的执法理念缺乏“保障人权”意识,漠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存在,这是刑讯逼供的思想根源,也是冤案错案产生的思想根源。想想看,如果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仅仅当做一个打击对象看,当做一个办案指标看,怎么能谈得到保护其权益呢?要知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被宣判有罪时,他仍然享有着与很多公民一样的合法权益;即使其被宣判有罪了,他也有依法享受的权益。我们要在办案的各个环节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将保护人权的意识贯穿办案工作始终,这样才能从源头杜绝刑讯逼供,提高办案质量,从而减少错案的发生。
在对佘祥林、胥敬祥两起错案的反思中,舆论也对检察机关履行职能,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维护公平正义,提出了更高的期望。这是对发生错案的另一个层面、也是更高层面的反思。
佘祥林案从侦查、起诉到最后判决,虽然是按部就班,但是程序执行不严,执法人员执法不当,这些并没有得到监督和纠正,导致错案的最终发生;而胥敬祥案则是在有力的法律监督下最终得以纠正的。由此可以看到,办案中有没有法律监督,法律监督强不强,结果大不一样。佘祥林、胥敬祥两起错案都是发生在十年前,那时法律监督的境遇与现在已经大不相同。在法律监督工作日渐加强、日趋完善的今天,检察机关当担负其职责,提高执法能力,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一方面,法律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保证,这项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检察机关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敢监督、能监督、会监督,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都置于法律监督之下。在当前形势下,尤其要加大打击刑讯逼供、徇私枉法案件的力度,用强有力的法律监督防止错案发生。与此同时,要积极推进检察改革,从制度设计和立法上提高法律监督的效力和效率。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了既要自己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又要监督别人办案,同时还要接受别人监督,这就要求:一是要树立强烈的案件质量意识,正确处理办案数量和质量的关系,敢办案、能办案、会办案,在公正办案、防止错案方面,检察机关要有更高的标准,更严的措施,起到示范作用;二是要树立强烈的被监督意识,既要切实加强内部办案制约监督机制,又要逐步完善以人民监督员制度为主的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制约监督,让检察权始终处在有效的监督制约之下。
错案已不能复原,但如果能以反思错案为契机,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切实防止错案冤案,那将是我们莫大的欣慰。让我们朝这个方向努力吧!(本网评论员 姜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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