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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上对刑讯逼供作出正义回应

作者:刘武俊 来源:人民网 编辑: 时间:2005-5-31 12:09:00
    
     震惊全国的佘祥林冤案、唐山民警刑讯逼供案再次将刑讯逼供问题提上正义的审判台。《中国青年报》5月27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近日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公诉工作会议上强调,“凡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依法坚决予以排除。”他说,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经济犯罪案件,公诉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要逐步实行全程录音、录像,有效固定关键证据,防止被告人翻供。
 
  另据报道,采取电击、戴噪音耳麦、灌辣椒水、抹芥末油等方式逼供的唐山民警刑讯逼供案近日宣判,7名干警被判有罪,两人被判2年徒刑。
 
  用国际通行的专门术语讲,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体罚犯人等行为均属于“酷刑”的范畴。“酷刑”是经有关国际公约提出的国际通行的专门术语,也是中国法学界已认可的学术概念。刑事古典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忠告世人:“酷刑的场面给予人们的常常是一副铁石心肠,而不是教人悔过。”可以说,酷刑堪称人类文明星空中阴霾般的“黑洞”。 

  在国内,刑讯逼供现象普遍存在、超期羁押现象相当严重已是不争的事实。逾越刑罚底线的刑讯逼供的实质是比某些权钱交易型的司法腐败更为面目可憎的“司法专横”,刑讯逼供的泛滥势必导致灾难性的司法信任危机,势必会给司法这一文明的制度贴上“野蛮”的标签。 

  因此,笔者建议制定一部专门的刚性的“反酷刑法”,从立法上对刑讯逼供作出正义的法律回应。此外,建议有关部门成立类似于“国家禁毒委员会”的权威性专门组织“国家反酷刑委员会”,全国人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及中央纪委及监察部等部门为主要成员单位,让“国家反酷刑委员会”成为反酷刑的组织保障。 

  如何遏制刑讯逼供现象,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讯问制度试点提供了有益的探索。该研究中心在全国选择3个试点地区,分别是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这次试验的程序主要是,在“多通道录音录像系统”的公安审讯室里,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准备审讯时,让他们就是否要求律师在场和录音、录像三种方式做出选择,然后就其选择的方式开始讯问。 

  自5月开始,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正式启动审讯室录音录像系统,该部门的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允许律师在场、录音及录像,嫌疑人受讯可申请录音录像。这是白银区警方日前被列入全国公安讯问三项制度试点之一启动后的结果。 

  审讯中全程录音、录像的监控制度,原系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和部分大陆法国家普遍奉行的司法惯例。其通常做法是,对嫌疑人的羁押与提讯分属两种不同部门管理,嫌疑人一旦从羁押场所被带走,即开始全程录音、录像,且在时间上不得有间断。该录音录像资料一式两份,交被告人一份留存。实践证明,全程录音录像的措施对于防止刑讯逼供具有一定的效果。根据国外的经验,对讯问进行录音、录像,可使侦查人员不敢进行刑讯逼供。当然,录音或录像原则上不应由侦查人员负责,而应由侦查人员之外的第三者(如看守所)具体负责,同时还应当是全程连续的录音或录像。 

  另外,对讯问活动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在防止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同时,也可以有效防止办案人员被诬告,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意翻供,因而全程录音录像既是查处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重要证据,同时也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意翻供或恶意诬告办案人员的有力手段。 

  笔者建议尽快在全国范围推广审讯录音录像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实行审讯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同时,建议正在酝酿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补充有关审讯录音录像制度的规定,明确审讯录音录像制度的合法地位。 
  但愿佘祥林案、唐山民警刑讯逼供案能够真正敲响遏制刑讯逼供的警钟。(原载:《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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