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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报纸就能为教授被指泄题遮羞?

作者:池墨 来源:青年报 编辑: 时间:2005-6-13 11:20:00

    北交大教授被指“泄题事件”,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也引起了一部分人的恐慌。北交大东校区一不愿具名者反映,他前日发现有自称保卫科的人没收报纸。昨天,记者在东校区报亭摊上没有发现《新京报》,摊主说,本来每天能卖百份左右,可是前天下午5点左右,有人没收了七八份剩报,所以就担心“重蹈覆辙”,不敢把报纸直接摆出来卖。另据称,检方已派人到该校调查教授涉嫌泄题之事。(《新京报》6月12日)不管检方的最终调查结果如何,“泄题事件”都是一起丑闻,无疑为北交大的脸上抹了黑,影响了北交大的声誉和形象。如何澄清事实,为自己挽回影响,还自己一个清白,既是双方当事人急于想做的事,也是北交大急于想做的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公正地调查、还原事件真相,给双方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说法,才是应该做的。如果认为报纸的披露太让自己难堪,在社会上抬不起头,就视报纸为洪水猛兽,显然是讳病忌医。没收报纸是受人指使也好,是自愿“发起”也罢,在信息传播飞速发展的今天,无疑是掩耳盗铃。

 近年来,因为被报纸点名批评就暴跳如雷的例子并不鲜见。如2004年6月24日发生在南京的没收报纸事件,约有四五千份的《现代快报》和《每日桥报》被当地的市容队没收。没收的原因,就是因为这两家报纸连续报道了个别市容队员粗暴执法的行为。而与没收报纸“一母同生”的另一怪胎是恶意收购报纸。《南方周末》、《华商报》、《南方都市报》等都曾遇过恶意收购,甚至连《人民日报》也难逃此厄运。

 《出版管理条例》明文规定:“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而一些“没收”报纸的人员和单位肯定无此“执法权”,“没收”和“恶意收购”报纸实际上是一种“封锁信息传播“的行为,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侵犯。没收和恶意收购报纸并不能为自己“遮羞”,不能虚心接受和公正的对待媒体批评,既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不利于改正自身的缺点和错误,最终只会在错误的泥潭里越陷越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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