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校处分听证:有救济的权利才是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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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潘洪其 来源:《北京青年报》 编辑: 时间:2005-6-16 13: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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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议论多日的被开除学生要求听证的权利,终于在北京市教委新近出台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得到落实。新《规定》载明,学校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的,学校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对听证会的主持、记录、参加人、回避、陈述和申辩、举证及质证等相关程序,新《规定》都作出了具体的安排。
一个学生因为违纪违法被学校开除,他理所应当享有对此处分提出申辩或异议、请求校方减轻或取消处分决定等权利。但以往的情形常常是,学校开除学籍的决定一旦正式作出,就没有任何回旋余地,被开除的学生即便深感委屈,也只能被动接受。在学校的开除决定面前,被开除的学生无疑十分弱小,他很可能缺乏提出自己主张的勇气,缺乏维护自己权益的力量。鉴于学生犯下的罪错,学校开除其学籍从实体意义上讲或许并无不妥,然而在学校与学生“实力”对比如此悬殊的情况下,这个决定从程序意义上讲则可能是不公平的,最终可能损害决定整体的公正性。
现在,高校通过举行听证会,一则可以弥补学校处分在程序意义上的不足,更重要的是为拟被开除的学生提供了一条权利救济渠道,将有助于在实体意义上推动学校权力和学生权利之间的平衡。
现代法治的内涵之一是,有权利必须要有救济,有救济的权利才是权利,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成其为权利。当公民权利写在宪法和其他法律上的时候,权利只是“纸上的权利”,只有通过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现途径,权利才能从“纸”上走进现实生活,否则权利只能永远停留在“纸”上。特别地,当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公民只有通过一定救济渠道争取到维权的资源,壮大维权的力量,才能有效制止侵权,制裁侵权者,并获得必要的救助和补偿。
具体地讲,一个组织、一个单位如果作出了对一个当事人不利的决定,那么对当事人而言,必须提供三个层面的权利救济形式:一是向组织和单位提出陈述、申辩,其中包括申请召开听证会;二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三是如果组织和单位作出的决定侵害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当事人可以申请赔偿,如果组织和单位是国家机关,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高校拟被开除学生有权申请听证,至少在第一个权利救济层面上争取到了维权的资源。
听说有的高校负责人对新《规定》表示担心,认为执行新规定需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安排工作人员,会增加管理成本,将使对学生的处分变得越来越困难。这种担心反映了当前一些高校的现实状况,但理由并不充分。作为教书育人的机关,高校为执行新《规定》,为更好地保障学生权利而增加一些管理成本,无论怎么看都是值得的。此外,新《规定》未必会使处分学生变得越来越困难,而只会使处分学生变得越来越慎重,越来越符合权利救济原则,符合法治的精神。任何形式的处分都会对学生的前途造成影响,那么使处分尽可能多一些慎重,少一些轻率,无论如何都是一件好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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