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分听证"学生维权的救济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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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苏子川 来源:《燕赵都市报》 编辑: 时间:2005-6-17 12: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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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6月16日《新京报》报道,今后,高校处分学生不能再是一纸通知了事,被处分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如果面临被开除,学生还有权要求听证。
当前,许多高校都是通过设置具体校规来规范学校与学生之间关系的。按照这些校规的要求,如果学生的行为违反了校规,就可能进入到学校的处分程序中。这样的处分程序,包括诸如警告、记过、勒令退学、开除等内容。
一个不容争议的事实是,高校在行使这些处分程序时,多是由学校对学生行为进行定性处分。这样的处分程序,往往缺少学生的参与,而一些高校还存在着校规大于法规的现象,由于处分往往是由高校单方面“拍板”,有时可能造成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侵犯,这样的处分,公正性值得质疑。
因为高校的任务是向社会提供公共教育产品,公共教育本质也是一种公共事务。高校对学生行使处分权,从某种意义上看,也是一种公权力的行使。如果这种公权力的强制性、单方性不受限制,危害是极大的。高校对学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职能,而且,高校向学生收取学费、提供教学与生活服务、给予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等,又产生民事关系。这一切,都需要高校与学生之间在权利方面进行有效的平衡。
然而,近年来,有关学生状告高校的新闻不时见于报端。有些案件,经过法律的最终审判,出现高校败诉的情形,这些情形下的“处分”显然不具有法律效应。而这样的不合法处分,可能损害到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其他民事权利,值得警惕。
现在,北京市教委出台规定,学校如果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在进行处罚时须经过取证与查实、审查与决定、送达与备案等四个环节;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在收到学生的申请后组织召开听证会。
我以为,这恰恰就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对学校处分决定的复议、诉讼的救济渠道。通过建立权威的中介机构,来处理学生的申诉,以听证形式确保学校的处分公正、合法、合理,同时将学校的处分权置于相应司法监督之下,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允许被处分人对处分情况进行申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仅满足了被处分人的知情权,更重要的是,通过处分听证,可以为学生提供申诉机制,有利于实践依法治校的要求。毕竟,学生的学习自由,是不应该仅以行政命令或校规来随便予以剥夺的。
在大学生越来越重视依法对自身权利进行维护的今天,建立“便捷、有效,且低成本的”处分听证途径,可以扩大学生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性,保证高校对学生所作处分决定的公正性。希望这样的处分听证能够推广开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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