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抬高受贿立案门槛不利于反腐败

作者:夏军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 时间:2005-6-21 10:01:00

     当前,刑法规定的受贿犯罪立案标准参照贪污罪,一般情况下是五千元。长期以来,以数额为中心的受贿犯罪立案标准,一直深受诟病。虽然理论界有立案数额标准太高的呼声,但是司法实践中却一再提高立案数额标准,有的地方一味追求大案率,甚至内部掌握在五万元左右,小案基本不办,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犯罪,产生了负面效应,甚至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一、立案标准应以法定为准,不得随意变更 
    现行的立案标准是刑法规定的,法律的规定必须得到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这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其一,刑法规定的立案数额标准是全国统一的,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应该保证法律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的遵守和执行。但是,目前各地区之间掌握的执法标准不统一,甚至同一地区的不同检察院对受贿案件立案标准也不尽相同,造成受贿同等数额、其他情节相当的犯罪嫌疑人,在不同地方,所受的处罚不一致,造成不同地区执法不公平的现象。 

    其二,如果刑法规定的刚性立案数额标准被改变,实践中又没有统一权威的新标准,实际的立案数额标准是由各地自行掌握的,而且标准不透明不具体,容易被不法分子做文章,在反腐败的过程中又会出现新的腐败现象。 

    二、近期,应降低立案的数额标准 
    很多地方提高立案数额标准的理由是,经济水平提高,受贿犯罪数额越来越大,案件越来越多,五千元的立案数额标准已远远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但是,提高立案数额标准就能解决问题吗?表面上看,符合新的立案标准的案件绝对数是减少了,但是贿赂现象仍然没有减少,甚至会因为立案数额标准过高的纵容而进一步增加。 

    笔者认为,降低立案标准,有利于惩治受贿犯罪,更好地实现一般预防的效果。现在各地都突出重点查办大案,预防犯罪时也多以预防大案为重点,殊不知小案更有预防作用。因为拿一点点钱都要被惩处,犯罪分子就不得不三思而后行。众所周知,许多大贪都是从小贪开始的,由于犯罪频频得手而不被处罚,才越陷越深。如果立案标准降低了,受贿行为被惩治的概率就增大,在萌芽状态就可能被消除,就可以避免更严重的犯罪。所以说,降低立案标准,才能严厉惩治受贿犯罪行为,使犯罪分子慑于法律的威严而不敢受贿。 

    三、最终应取消受贿犯罪数额标准 
    受贿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不是财产所有权。与此相适应,立案标准也应该以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是否受到侵犯为依据,而不应该惟数额论,数额仅仅是量刑的情节之一。 

    其一,节约侦查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取消数额标准一个最直接的好处就是,查办受贿案件相对容易了。我们再也不用浪费太多的精力在甚至许多犯罪分子自己也搞不清的数额问题上,这样办案效率大大提高,司法的成本也随之降低了。 

    其二,取消数额标准,也就意味着降低了贿赂犯罪的立案门槛,提高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要求。这样做,对廉政建设也是大有裨益的。国家工作人员再也不必挖空心思去想,哪些钱拿了不保险,哪些钱拿了容易出事。因为,不该拿的钱一分也不能动,国家工作人员应该“干净得像一张白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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