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具体法治中接近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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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杨涛 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 时间:2005-6-22 10:0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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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数量持续增加,法官不堪重负,是近年来许多法院面临的困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为给法官合理“减负”,在全国法院系统首家设立了诉讼事务管理与服务专门机构———“审判管理办公室”,将原来分散于各业务庭室的部分事务性工作,包括收材料、发传票、公告、鉴定、诉讼保全等等,改由新机构集中办理。(《人民日报》)
近年来,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对于司法改革,对于如何通过司法保障来实现正义,我们不乏许多宏大叙事,但各种司法审判方式、司法礼仪、司法语言等等具体法治的改革,对于社会逐步实现以司法保障为核心的公正和正义保障体制,也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例如庭审方式从职权主义逐步向当事人主义转变,昭示了法官只是中立的第三者,是纠纷与争议的裁决者的理念,法官不再充当一种直接追诉犯罪的职能,这对于保障人权具有重大意义;又比如法槌、法袍的推行,这些都是小事情,但这同样昭示法官是法律帝国的国王,对法官的尊重就是对法律的尊重,这对推进法官独立、瓦解那种认为法官不过是政府下属官员的意识起到了积极作用。
具体法治在和风细雨中增长人们的法治意识,而人们的法治意识又是制度变迁的润滑剂。从这个角度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建立“审判管理办公室”的改革具有积极的意义。
首先,是真正让法官回归本位。法官是中立的第三者,是纠纷的裁决者,其职责在于审查事实和适用法律,要保证其集中精力准确地审理案件,就不应当让其在诸如取材料、诉讼保全、先予执行、评估、鉴定、拍卖和移送上诉卷宗等日常性诉讼事务中事无巨细均亲自办理。在法院工作的人不应当都认为是法官,法院还有法警、法官助理,法官应当是那些直接裁决当事人权益,威信和地位都比较高的人。因此,让法官不从事日常诉讼事务,不仅对于提高审判效率有极大帮助,对于法官地位的改善也有促进作用。
其次,这种“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设立,正如有律师所讲,是在法官和律师之间设了一道“隔离带”。律师就不必因为各种事务性的工作经常单独找法官,律师与法官相对进行了隔离。我们当然不能天真地认为,这样的办公室设置,就能完全做到律师与法官的真正隔离,有心“勾兑”的律师随时随地都能觅到法官的踪迹。但是,“隔离带”的设置,至少具有一种形式意义,提醒律师与法官不要亲密往来。
最后,“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设立为民众提供了方便,让法院在民众心中更为亲近。民众对于正义的感觉来自具体事件,来自法院的具体判决,来自法院工作人员对人的态度。法官事务繁忙,当事人来交有关诉讼文书时,经常“寻隐者不遇”,三番五次来找,必然会影响其对于法官能否主持正义的直觉。“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设立,让当事人少了许多来回的烦恼,多了点人性化的感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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