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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立法过程中亟待清除三大障碍

作者:夏青文 来源:红网  编辑: 时间:2005-6-28 10:46:53
       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北京娱乐信报》6月27日)。  
  

  近年来,性骚扰问题得到极大关注,因性骚扰而对簿公堂的案子也被闹得沸沸扬扬,因此,性骚扰第一次进入立法视野可以说是对妇女权益保护的一大进步,正如巫昌祯教授所言,这个草案向社会公众传达这样一个信息:性骚扰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这将有力地震慑性骚扰者,从而减少性骚扰的发生。”然而,当我们审视草案所提及的几个条款时,却发现就像《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大部分条款一样,更多的是一种象征意义和口号宣传,困扰性骚扰的几个难题尚不具有实质性的规定。  

  法律讲究确定性,在我们更多类似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如果一部法律只具有原则性而缺乏具体规定,很难解决实际问题。所以,对性骚扰进行定义就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实际上,性骚扰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按照一些书面的解释,性骚扰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其他人。这种性行为包括语言、身体接触以及暴露性器官。那么,讲黄段子属于性骚扰吗?公交车上的“咸鱼手”属于“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中的一种吗?由于文化的差异,如果一个老外出于好感而与一个中国妇女拥抱一下或者亲吻一下手,这算不算性骚扰?这个问题立法不能忽略。  

  证据可能是掣肘性骚扰案的最大难题,许多勇敢起诉却遭致败诉的案子证据不足是最大原因。按照民事法律的一般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由于性骚扰行为的隐蔽性,举证谈何容易!所以,笔者认为,为了公平正义,是不是可以在举证责任上来个特殊分配?即不仅受害者自己要举证,被诉人也要适当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进行性骚扰。在具体取证上,我们何妨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让专门保护妇女权益的民间团体发挥点作用,让受害妇女获得更多的支持。在中国现实环境下,甚至可以在妇联内部专门成立一个性骚扰投诉中心,各地妇联可以在收取适当费用的前提下,帮助受害妇女解决取证难的问题。当然,这可能不是一部《妇女权益保障法》就能解决的问题,需要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  

  还有一个就是对性骚扰者的责任追究问题。《草案》规定,“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笔者认为这个规定过于单一,考虑到实际问题,还应改规定“妇女所在单位不能以此为借口解雇、打击、报复受害人”。另外,性骚扰对付女来说还是一种精神的损害,由于没有具体的物质损失,对精神赔偿的请求会让法官很难掌握,是不是也可以在这方面作出具体哪怕是原则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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