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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权:公民权利的延伸

作者:江子骏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 时间:2005-6-29 9:10:31
       “被告知权”,顾名思义,指的是作为拥有各种正当、基本权利的权利主体,在具体的法律行为过程中,享有相关情况被及时、全面、有效告知的权利。实际上,“被告知权”是公民拥有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等各种基本权利的一种必要和具体的延伸。虽然我国宪法、法律赋予了公民各种基本权利,但是,一方面,任何权利都不会自我主动地实现,它必须还有一定的配套制度和程序的保障;另一方面,法律同样赋予了行政机关等公权力部门一定的权力,而由于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地位始终处于一种相对不对称的状态,公民的私权利总是容易被相对处于强势地位的公权力侵占或侵犯,因此,必须通过赋予权利主体一项新的权利来确保和预防这种消极情况的出现。 

  设置“被告知权”,实行法律上的告知程序,一方面能够使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各种公权力的行为得到相对有效的监督,从而相对有效、系统地规范各种公权力部门的语言和行为,确保公权力运行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另一方面,相对人在知道具体情况后,能够及时、有效地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等其他权利,从而能够相对确保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实现良性、全面的互动,达到一种最大程度上的平衡,继而有效确保公民诸多基本权利的实现。 

  应该肯定的是,“被告知权”已经在我国许多法律法规和一些具体领域中有所体现。比如《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又比如《刑事诉讼法》也有规定,侦查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被告知其可以聘请律师帮助的权利。如果侦查人员不告知,都将可能产生程序上的不利后果。再比如现在一些法院在立案前,就事先告知当事人打官司存在的各种风险等。 

  需要我们警惕的是,由于相对缺乏硬性的配套制度和措施,由于一些公权力部门依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特权思想,由于受“执法经济”等利益因素的限制,在一些具体案件当中,告知程序依然没有得到全面、有效的启动,一些权利主体还是不能有效、及时知晓自己即将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因此,往往也就无法行使陈述、申辩等其他权利。这种情况的出现,不仅侵占、剥夺了权利主体的程序性权利,也从根本上违背了告知程序的立法本意。 

  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在人们对信息要求日益透明化、公开化的今天,社会和人们必然会越来越多地希望和要求公权力部门在行使公权力的时候,能够更为及时、有效、规范地行使告知义务,最大程度地确保公民“被告知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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