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在线咨询   律师黄页   法制新闻   文学社区   法律法规   案件委托   系列论坛   法律人才   司法考试   免费邮箱   广告招商
中法网首页 > 聚焦 > 法治评论 > 正文

责任何时才能重于山?

作者:王慧敏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编辑: 时间:2005-7-15 9:29:00
  
  
  新疆阜康“7·11”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为社会关注。 

  这是一起惨痛的矿难,截至目前已造成80余人死亡。国务院调查组在谈到初步调查结果时指出:这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 

  真是骇人听闻,这个煤矿设计能力是3万吨,但去年采煤接近30万吨,今年上半年采煤超过17万吨。更令人发指的是,7月8日矿上的瓦斯警报系统已经报警:井下瓦斯浓度大幅超标。而在事故发生前的3—4个小时,井下瓦斯浓度更是高达2%—3%(正常浓度应低于1%)。在这种情况下,矿主仍命令工人下井开采…… 

  对这种见利忘义、草菅人命的矿主,不予以惩处,确实难以平民愤。 

  不过,我们在谴责矿主的同时,也该问一下,为什么这样的煤矿竟允许它存在?调查组在7月13日的新闻发布会上问得好:“我们的监管部门干什么去了?煤矿开采的背后有没有腐败现象?” 

  对煤矿安全问题,这些年,国家不可谓不重视:大会小会不断强调,各种检查经常进行,制度规则陆续出台。遗憾的是,矿难这个词仍然时有耳闻。 

  究其原因,恐怕与处罚力度过轻、执法存在弹性不无关系。 

  几乎每次矿难的背后,都存在着严重的违规操作。 

  一位负责煤炭生产安全的官员介绍:“在不少国家,矿主最怕的就是发生矿难,一旦发生了矿难,就会被罚得倾家荡产,甚至蹲大狱;负责安全的官员也会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无论是矿主还是有关官员,对安全的重视都到了至纤至细的程度,生怕有丝毫的闪失……” 

  设想一下,如果神龙煤矿的矿主,脑子中始终有这根弦———一旦发生矿难,自己将身家性命难保,那么,他会明明知道瓦斯浓度严重超标还命令矿工下矿井吗?如果监管部门的领导时刻铭记———一旦发生矿难,自己也将跟着受处罚,还会容忍“三无”煤矿长期严重超采吗?我们常说:“生命至高无上,责任重于泰山”,但怎样才能把“责任”与“泰山”真正联系在一起呢? 

  在13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调查组组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强调:“除了追究矿主的责任,对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发现线索也要一查到底。不管涉及到谁,决不放过。”这话击中了要害。 

  但愿对“7·11”矿难的追查,能使大家把“责任”与“泰山”联系起来。不如此,超采无以停止;不如此,监管依然松懈;不如此,桌子下的交易永远难停。一句话,不如此,矿难,一次刚去,下次会又来。 

 
发表评论】 【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新疆矿难内幕调查 83条生命拷问谁该为灾难负责
·不顾矿工生命只顾赚钱 安监局官员曝出矿难内情
·安监总局通报新疆矿难 强调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新疆阜康矿难死亡人数上升至66人 17人下落不明
·李毅中等安监总局领导赶赴阜康矿难现场指导救援
·中国正在修订煤炭法 将加大矿难赔偿和处罚力度
·四川攀枝花畔海煤矿特大矿难4犯罪嫌疑人被批捕
·造成30人遇难的吉林蛟河矿难六名责任人被批捕
·官商勾结酿成河南荥阳特大矿难 检察机关追诉漏犯
文 章 查 询
文章搜索
特 别 推 荐
◆最新法规查询
◆英文法规查询
◆个案法律解答
◆专家法律论证
◆司法考试辅导
◆司法考试图书
  


主页 | 关于中法网 | 联系我们 | 信息反馈 | 回页首
Copyright © 2000~2008 中法网版权所有 特别声明
建议您使用 IE4.0 以上版本浏览器,显示分辨率 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