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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理相邻关系促和谐

作者:江瑞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 时间:2005-7-20 10:30:00

      在和谐的社会关系中,良好的相邻关系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邻里和睦,往往是创造和谐的创业、生活环境的重要内容。我国人口相对稠密,尤其是随着城市化及城市土地立体化利用进程的加速,人们或许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需要和经济能力,自由、自主地选择住宅的地段、楼层、朝向,但却始终无法自由、自主地选择自己的邻居。因此,在这种生活状况下,也就迫切地需要我们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相邻权,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 

 但让人遗憾的是,近年来,社会生活中由于相邻关系不和谐,引发各种矛盾的事例时有所闻,各种相邻纠纷不断出现。其中较为常见的有野蛮装修、噪声损害、污染环境、占据公共设施和遮挡他人阳光等。虽然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但我们不难发现:依据民法通则来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实际上主要还是根据法的价值和经验法则,来对妨害程度是否超过相邻方应当负有的“容忍义务”作出判断,并以此作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但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时缺乏相对具体的参照标准,容易造成尺度不一,裁判结果也就难以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而且,不对称的责任追究和处罚结果,往往让许多人对自己正当权利的维护望而却步。以至于在很多相邻关系的纠纷中,一些受害人虽然评理时明显占上风,但要最终保护、实现自己的权益,却不容易。 

  因此,在这种现实而迫切的时代背景下,物权法草案专门把相邻关系作为一个章节罗列了出来,对原本一些相对原则、抽象的内容做了更为具体、细致和系统的规定,不仅体现了立法者对社会相邻关系的日益重视,也标志着相邻关系已经被纳入了更加良性、系统的法制化轨道。如此,不仅能够进一步营造、确保一种良好的居住环境,创造共同的幸福和谐生活,也能够充分体现和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从而进一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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