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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说清巨额财产怎能算“主动交待”?

作者:王威 来源:红网 编辑: 时间:2005-8-22 9:59:00 点击:

    湖北省襄樊市原市委书记孙楚寅,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据查,现年61岁的孙楚寅在担任襄樊市委副书记、书记期间,于1991年5月至2002年10月,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02.8万余元;另对其折合人民币211.7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8月20日《武汉晚报》)  
  
 孙楚寅已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且数额达数百万之巨,仅被判处17年有期徒刑,显然是“罪减一等”甚至是“罪减几等”了。法院认为:孙楚寅在接受纪检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赃款,具有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之情节。但是,笔者倒是觉得,法院的这个对孙楚寅“减轻处罚”的理由,实在是让人参详不透、难以理解。  

 211.7万元的财产,是一笔令人咋舌的财富,不可能是真的“来源不明”。这些财产只能他通过见不得人的手段,贪污受贿得来的。孙楚寅之所以对财产来源讳忌莫深,并不是他得了什么“健忘症”,而是他知道自己如果交待,就可能暴露出更大的罪行,甚至可能要脑袋搬家。对于孙楚寅来说,最高刑期只是5年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比贪污罪、受贿罪,还是要“受用”得多。两害相权取其轻,他才索性来个一问三不知、装聋作哑、死不认账。这说明,孙楚寅在故意隐瞒其贪污行为或者是受贿行为,他的认罪态度是十分恶劣的。  

 贪官的认罪态度好、属于“主动交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也是应当的。孙楚寅如果真的是“主动交待”的话,就应该把贪污受贿的时间、地点、数额等情节交待得一清二楚;家里的财产是怎么搜刮来的,也应该说个明白,这样也就不存在“财产来源不明”的问题了。话再说回来,不说清巨额财产来源,就不该算得上是“主动交待”,更不该受到“从轻”、“减轻”的“优待”了。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这就是我国《刑法》第395条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由于处罚过轻,在司法实践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个罪名就成了贪官的“避难所”和“免死牌”,让贪官们占尽了“便宜”。有成百万、上千万的财产“说不清”来源,明明是避重就轻,态度恶劣,却被认为是“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还能“罪减一等”甚至“罪减几等”,无疑又让贪官捡了个大“便宜”。真是奇怪了,这等“两头占便宜”的好事,咋都让贪官摊上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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