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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诉讼法院不受理"如何而来?

作者:林达 来源:新华网 编辑: 时间:2005-8-22 10:05:00 点击:

    前几天读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告,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了就有关拆迁补偿安置争议发生民事诉讼问题对浙江省高院请示的批复。这项批复惜墨如金,不多不少就是一句话,此类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回过头去读国务院2001年底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其中第16条说,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的协议,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今最高法院的文件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请按第16条规定办理。这样一来,“秋菊”们现在要是想找个说法恐怕不容易找对门。  

  不过,我不相信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开1358次会议的时候,手头找不到国务院总理签署的那份管理条例,在向全国各地法院发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按照第16条办理之令的时候,没有看到这在文字上是自相矛盾的。我想,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总有自己的道理。问题是,你得把道理告诉人民。  

  首先,下令各地法院不受理拆迁争讼,这相当于对法院司法权的决定。为什么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工作会议能够作出这项决定,这一权限是怎么来的,应该在公布决定的时候作出解释,否则,人民怎么相信你不是越权作出了决定呢?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的权限是“审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法院的工作是“审判工作”,而法院司法权范围的确定不属于审判工作,应该归建立法院的人大,归人大通过的宪法和法律。法院本身无权决定什么诉讼自己可以受理,什么诉讼不可以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这一任务严格地局限于“审判工作”,也没有得到授权来决定司法权范围,不能为全国法院决定哪一类的案子可以不接。  

  这是一个疑问。俗话说“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名不正则言不顺”,其实说的就是,任何决策都要有正当的授权和程序。最高法院下达命令的时候,似乎应该解释一下,为什么有正当权力来作这个决定?决定是遵循什么样的既定合法程序做出来的?  

  第二,这一决定怎么做出的呢?最高法院的公告里,只有七个字:“经研究,答复如下”。如此重大,影响如此广泛的一个决定,总有来龙去脉,总有现实的道理,一旦决定就将规约全国法院,总得有坚实的宪法和法律依据。“研究”两字,不是万宝全书,不是“经过研究”的决定就都有理由成立的。理由必须来自宪法和法律,根据宪法和法律的什么条款,为什么要作出这个决定,应该向人民解释一番。否则,人民怎么知道,这一决定具备足够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最后,应该把这个决定怎么实行、操作性如何、发生问题怎么办,预先告诉人民。其实也很简单,只要想象自己是拆迁争议中的一方当事人。当事人要是有争议,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如果对裁决不服,照第16条在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跑到法院门口,法院说不予受理,照第16条的规定办理。那就再去找同级人民政府。难道最高法院就打算让当事人在院府之间跑上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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