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滤掉“红头文件”中的“违法因子”

作者:李红军 来源:红网 编辑: 时间:2005-8-24 9:20:00 点击:

      我国实施15年的行政诉讼法有望明年启动大修程序,有关修改建议稿近日已经形成,规定行政诉讼期间停止执行行政行为。修改建议稿指出:“人民检察院认为,行政规章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可以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就意味着政府文件将纳入司法机关的审查范围。(《齐鲁晚报》8月23日A16版)  
  
 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有一种错误认同,但凡“红头文件”规定的东西,一定会被人们奉若神明,不但普通百姓持有这种心态,就是一些官场中人也有这种看法,故而“红头文件”成了一种至高无上的行政法规,很多单位和部门动辄以“红头文件”相要挟,动不动就是“红头文件规定如何如何”,至于“红头文件”是不是违法,则很少有人过问。如此,不但造成了人们对“红头文件”的敬畏,同时还使得一些单位和部门利用“红头文件”的影响力来以权谋私,如何界定“红头文件”中的法律考量已称为司法界面临的一道课题。  

 其实,当下的一些“红头文件”的制定和发布有些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参照了法律相关的规定,但也有一些完全是凭着领导的好恶与部门的利益去制定发布,这样的“红头文件”在很多情况下是非法和违法的。比如前不久媒体披露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县为了庆祝所谓的成立20周年县庆活动,向全县的机关干部发布了“红头文件”,要求每人捐款,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布置下去,再比如一些地方的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等也都是有“红头文件”在撑腰,可以说,“红头文件”已成为一些地方借机敛财的手段,是在“挟天子以令诸侯”,不少部门是在利用“红头文件”的权威性来行以权谋私之实,这一点人们必须清楚地意识到。  

 眼下,依法行政已成为人们的共识,“红头文件”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载体和工具,其制定和发布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每一项条款都要做到“有法可依”,只有这样,制定的“红头文件”才算是完美的行政法规。如何规范“红头文件”?如何做到在“红头文件”中融入更多的法律元素,真正让“红头文件”成为震慑武器?其“红头文件”本身的公正性和正义性显得尤其重要。有道是:打铁须先自身硬。“红头文件”是规范人们行为准则的标准和尺度,“红头文件”本身就存在着诸多的弊端,又怎能做到“红头文件”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呢?  

 如何防止和避免“红头文件”的“失范”问题?建立司法机关对“红头文件”的审查机制无疑是一项好的制度设计。“红头文件”制定出后,不急于出台,而是先请司法部门进行审查,司法部门对照法律的相关规定,逐一对“红头文件”进行“过滤”,符合法律规定的保留下来,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进行修改,在此基础上制定的“红头文件”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同,才能保证“红头文件”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  

 建立司法部门审查“红头文件”的机制,在当下中国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它对提高政府效率,对化解干群矛盾,对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亲和力,进而减少政府部门的违法行政成本,都是一种不可或缺的要素。某种程度上说,保证“红头文件”的合法性,就是确认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惟愿这种司法审查制度成为一种社会常态,让更多的公平融入到“红头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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