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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司法审查范围符合法治发展方向

作者:李克杰 来源:国际在线 编辑: 时间:2005-8-24 9:29:00 点击:

     据报道,《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近日已经形成,并提供给全国人大法工委,我国实施15年的行政诉讼法有望明年启动大修程序。(8月22日《新京报》)  

 纵观媒体报道内容,在修改建议稿的众多亮点中,将政府文件纳入司法审查,尤为令人瞩目。笔者认为,将政府文件纳入司法审查,是扩大司法审查范围的重要体现,标志司法权对行政权制约监督力度的加强,符合现代法治发展的基本方向,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  

 有位哲人说过,人类文明史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从法律上讲,这个进步具体表现在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过渡。而“权利本位”就是以公民权利为核心构建现代社会的整个国家机构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也就是说,尊重和保障人权,扩大公民权利,保障公民自由,限制和制约国家权力特别是国家行政权,是现代法治的最基本内涵和要求。  

 依笔者看来,《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为了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制约行政权力,从多方面扩大了司法审查的范围。一是将政府文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即人民法院可以对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这是传统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在诉讼主体上,建议稿不仅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规章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且还赋予公民提起相关诉讼的权利。这在现行行政诉讼法中是一大禁区。二是赋予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从制度上实现对原告资格的拓宽,实现从“法定权利”标准向“法律上的利益”标准迈进,实质上扩大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范围。三是调整并且缩小了现行法律中法院不受理案件的范围,将公务员不服从单位处分,或者因公务员录用发生纠纷,以及教师对职称评定不服的争议,也纳入行政诉讼范围。这也从实质上扩大了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当然,后两种情况属于广义的司法审查。  

 不可否认,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从多方面扩大了司法审查的范围,比起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来讲,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但也应当看到,建议稿关于司法审查范围的规定还是极其有限的,是不彻底的。一方面,被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政府文件还很有限,法律效力层次都很低,并没有涉及到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因此还无法有效解决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违反宪法和法律的问题。现实生活中,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违反上位法规定,与上位法发生抵触的事件屡见不鲜,有的至今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另一方面,从报道情况看,建议稿对法院如何行使司法审查权,对违法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整体宣布无效,还是宣布相关条文无效,抑或直接弃之不用,甚至是发现违法问题发一个司法建议了事,都不甚明确。实际上,司法审查后的处理方式将是直接关系到司法审查权的最终效力及公民权利能否得到有效救济的大问题。  

 总之,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的众多内容都值得期待,我们希望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启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程序,将包括扩大司法审查权在内的有利于保护公民权利,能够有效限制和制约行政权力,符合现代法治发展方向的新内容确立下来。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特别是政法各界人士,利用修改建议稿形成与立法机关启动修法程序之间这个时间差,认真研究相关问题,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进一步完善建议稿,避免留下不必要的立法遗憾和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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