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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款是否也能以民为先?

作者:周义兴 来源:红网 编辑: 时间:2005-8-25 9:40:00 点击:
        明明是国产产品却称是“全进口”,并以“得到国际卫生组织认可”包装自已、误导消费者。昨天,记者从上海市工商部门获悉,上海美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美好膳食纤维”等10个食品、医疗服务与医疗器械行业的严重违法必究广告被处罚,并被责令停止发布(上海《青年报》A06版8月24日)。笔者在报道中发现,上海工商部门在对上述商家的处罚中,除其中一家被处6000元罚款外,其余9家均被处以10000元以上到20万元不等的罚款。对此,笔者不禁有了一点想法。 

        人们知道,工商行政机关是市场监督机关,其职责就是对市场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包括罚款在内的各种监管手段,以维护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并达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因而观察一个市场是否规范,或者说监管是否有效、是否到位,很大程度就是要看市场的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减少,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护。而恰恰不能只看执法机关是否罚款、以及罚了多少款。就以上述的处罚案件为例,虽然上海的工商机关发现、并对相关的违法商家作了停止发布、罚款等行政处罚,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制止了侵权行为的进一步发生。可想问的是,在这些违法行为被处罚之前,也就是那些已被违法行为侵害的消费者该怎么办?虽然对商家来说,已经受了处罚,但受害的消费者权益却并没有因为有执法行为而受到补偿,这是否也可以说是现有行政执法制度中的一种缺陷? 

  因为就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说,其之所以被称作是一种法定权利,就是因为这种权利有着法定的不容侵犯性质。所以人们也因此常常会说,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然以此观点看上述的执法案例,在违法商家、执法机关与消费者三者之间,商家是受了处罚,执法机关也罚了款,但似乎消费者权益并没因为有此执法行为而受到了保护。那么,这是否也可以说是一种某种程度上的执法不公? 

  当然,笔者在此并非是想否定上海工商机关的执法行为。而真想说的是,有效的执法行为应该是一种规范市场秩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双赢行为。而倘若将其割裂,或者一味的只追求罚款的多少而忽视对消费者的保护,那不仅可能影响行政执法的公信,同时也会落入以罚代管的陷阱。所以笔者在此很想对有关部门说:行政罚款是否也能以民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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