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反扒能手”到“盗窃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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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毕舸 来源:《晶报》 编辑: 时间:2005-8-26 14:01:00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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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打击公交车上猖獗的扒窃犯罪现象,深圳市公安局团委与公交分局联合创办了“青年反扒能手训练营”。近日,48名学员在公交反扒实战中抓获12名犯罪嫌疑人。
在公交车上遭遇小偷,通常有两种结果:一种是小偷人数众多、气焰嚣张,大家变成沉默的羔羊,束手待宰;或者,有一两个小偷落单,于是力量对比发生变化,众人一拥而上,用拳脚发泄憋了多日的愤怒,甚至将小偷打死。
r> 在现代法制社会,保护公民不生活在权利被侵犯的阴影之下,这话有两层含义:比如,对于一个公民来说,他不应该总是只能默默忍受被偷的痛苦与无奈;甚至,就算是一个小偷,他也不应该承受被认为偷窃后遭受暴力的后果,他惟一应当接受的惩处来自于法律。
深圳警方创办青年反扒能手训练营,可以看作警务力量加大打击小偷力度、保障市民安全感的信号。其实,市民的安全感,往往来自于他对周边环境的亲身体验。当市民发现公交车上的小偷不那么明目张胆、肆无忌惮了,当市民在钱包被偷窃时,可以看到一双沉稳有力的大手牢牢抓住那双小偷的“黑爪子”,他们就会觉得,有警察在身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可以获得精神的放松、心理的安全感。
对于屡犯的惯偷,以往的处置似乎总有些“无能为力”——小偷盗窃数目太小,证据收集困难,不足以被上升到法律惩处的层面。但笔者翻阅了关于盗窃罪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构成盗窃罪。至于“数额较大”,如果一个小偷像“蚂蚁搬家”一样不断地偷窃,他偷窃的数额累加,难道不够大么?如果执法机关对每一次市民报案或现场抓获的小偷作好认真、详细的笔录,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小偷记录档案,在盗窃行为次数或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不能绳之以法吗?
可以说,“反扒能手训练营”还只是治标,而从法律层面加大对小偷的惩处力度,才是治本之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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