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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不能承受反职务犯罪之重

作者:张玉珂 来源:红网 编辑: 时间:2005-8-26 8:53:00 点击:
        新闻媒体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今后可以直接向检察机关移送有关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和资料,并有可能因此得到最高2万元的奖励。昨天,浙江省检察院正式出台并实施《关于新闻媒体单位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和奖励暂行办法》。“实践证明,很多通过举报中心获得的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行为线索都是无效的,更多的线索我们是从媒体报道获得的。” 在成立国内首个省级反渎职侵权局的仪式上,浙江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透露。(《东方早报》8月24日) 

        浙江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了新闻媒体的线索优势,给予新闻媒体寄予了如此的重任,一方面表明了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的决心,另一方面则反映了检察机关在积极扩展职务犯罪线索的提供渠道。但笔者认为,新闻媒体在举报中的作用,可以与其他举报人同等对待,而不必单独制定出个奖励办法来。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办法》的出台也暴露出我们举报工作中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深思。为什么举报中心收到的线索不抵新闻媒体的线索?新闻媒体究竟能否承受住反“职务犯罪”任务之重呢? 

  现实中,新闻媒体报道的涉及职务犯罪的事件,大部分来源于读者或群众提供的新闻线索。那这些报料者为什么不直接去找检察机关的举报中心,而是直奔新闻媒体呢?无非有以下原因。一是某些举报中心机关作风严重,办事效率低下,举报事情久而不决,举报者徒做无用功;二是举报者担心“官官相护”,害怕举报后事情不能得到解决反被打击报复;三是新闻媒体具有社会影响力,一旦对事件进行报道,相关部门会迫于社会压力不得不调查处理,即便媒体不报道对举报者自身也无大碍。 

  这也是目前一些舆论监督节目(或报道)深受群众喜欢的原因,同时一些群众也产生了这样的“错觉”:同样的事情,找新闻媒体就是比找政府机关管用。也正是如此,一些地方的上访举报者千方百计地求助于央视“焦点访谈”,而不把希望寄托给当地的政府机关。 

  虽然新闻媒体是舆论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舆论监督只是新闻媒体工作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其全部工作。媒体有其正常的采编业务,有其正常的经营管理,这也决定了我们的新闻媒体不能承受反“职务犯罪”任务之重。我们还是应该把希望寄托给检察机关的举报中心,应该建立完善的举报奖惩制度和服务机制,让群众的举报一步到位,而不是让大量有价值的线索经由新闻媒体这个“中转站”。 

  媒体成为举报职务犯罪的“中转站”实际是媒体职能的错位,也是检察机关举报中心的错位;虽然在短时间内看起来很有实效,但长此以往将极大损害举报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这对建设法治社会也是不利的。 

  媒体有舆论监督的责任,但我们不能将这责任无形地扩大,过多的责任反而会导致行使责任的权利发生异化。“在其位,谋其政”,该哪个部门做的事就要尽最大努力将事情做好。媒体的职责在于做好舆论监督,而不是过多参与实际的举报工作,不在于直接向检察机关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新闻媒体这个举报的“中转站”,还是早早被举报中心一步到位地替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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