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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岂能错了就错了?

作者:张魁兴 来源:红网 编辑: 时间:2005-8-29 8:56:00 点击:
        张家口万全县孔家庄的温凤枝痛心之极,她刚刚20岁的儿子涉嫌交通肇事罪外逃,流落他乡。而让她感到无助的是,她多方打探得知,发生交通事故时,她儿子并没有开车,而交警队事故认定书却认定是她儿子驾车肇事。但是,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她不能申请重新认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被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驳回。(8月26日《燕赵都市报》)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处理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案件中是至关重要的依据,应该确保其准确无误,至少错了就该改正。这应该是常识性的“道理”,然而按照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申请进行重新认定,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认定书”错了就错了。笔者不禁要问,“交通事故认定书”错了就错了,那还有公正吗?那当事人的权利谁来维护? 

  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交警部门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既是行政行为,就该对政府和百姓负责,错了无疑是应该改正的。但是,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申请重新认定,那就是说错了也无须改正。这该是一种法规应有之义吗?笔者以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申请重新认定的规定,是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大瑕疵。笔者建议,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删去这一条涉嫌剥夺当事人申诉权的规定。 

  根据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一个证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因此法院也不接受温凤枝的诉讼请求。“交通事故认定书”错了就错了,那么温凤枝的儿子背负的交通肇事的“罪名”就永远记录在案了?笔者看这是不公正的,尽管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申请重新认定,法院不接受诉讼请求,但是也有办法让温凤枝的儿子不背负交通肇事的“罪名”,那就要看公安交警部门愿意不愿意有所作为了。 

  在笔者看来,任何一项行政行为,都应该合理合法,只要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行为都应该予以纠正。“交通事故认定书”错了就错了,把当事人推到无处可说理的地步,显然是不合理不合法的。错了却不予纠正,是无任何道理可讲的。错了就错了,让当事人承担着莫须有的“罪名”,是没有公正可言的,更是对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亵渎。 

  当事人要求撤销错了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民的权利,笔者希望当地公安交警部门不要再让当事人承担莫须有的“罪名”了。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申请重新认定,但并没有规定认定错了不可以纠正,即使错了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撤销,公安交警部门也完全可以另下一文承认错了,关键是执法是否为民的问题,只要真正执法为民,就不该把当事人推到无处可说理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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