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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执法责任是推进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

作者:郭振清 来源:工人日报 编辑: 时间:2005-8-4 10:00:00 点击:
    7月27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意见》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需要,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的需要,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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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意见》指出,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并在此基础上首次明确强调,行政执法部门既不得“不作为”,也不得“乱作为”,否则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进一步表明,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严重危害性已经引起了方方面面的高度重视,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执法责任,已经成为当前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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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尤其是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不可否认的是,至今仍有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其中,包括“有的地区和部门的负责同志认识不到位,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够健全,程序不够完善,评议考核机制不够科学,责任追究比较难落实,与相关制度不够衔接;组织实施缺乏必要的保障等”———这些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依然存在,一些时候甚至表现得比较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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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如,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方面,可以说,几乎所有的矿难事故以及火灾等重大突发事故,都是不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规的结果。而与此相对应的,往往就是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不严格执法,更严重的,甚至导致“上百个法规管不住矿难”等尴尬局面的出现。再比如,透过近年来各地频发的执法行为争议事件,一个突出的现象在于:有人总喜欢将“执法”等同于“执罚”,而平时对自己应该履行的法定监管职责担当不够;一旦发生了侵权案件,其执法行为总是习惯停留于“敬告市民”、“提醒消费者”的层次上;而等到群众反映强烈了,就喜欢搞一些大检查、突击行动之类的“运动式”执法,以至于风头过后,违法现象往往又“卷土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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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面是日益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一方面却是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不能不引人深思。没有法律的时候,我们总说要健全法律、完善法律;等有了法律,却又不尊重法律、不执行法律,甚至执法犯法———种种迹象表明,一些部门一些人对法律的执行不力,业已成为当前我们建设法治政府的一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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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权必有责,用权必受监督,违法必受追究。要彻底治理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必须从根本上终结违法行政成本不高的问题。这就迫切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首先要认真梳理执法依据,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分解执法职权,合理设定执法岗位,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其次,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以及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此外,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奖优罚劣,优胜劣汰,让有进有出、能上能下成为一种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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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相信,只要落实并强化执法责任,广大行政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水平必将获得质的提高,从而有利于一个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法治氛围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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