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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农资案赔了农民的损失没有?

作者:洪巧俊 来源:红网 编辑: 时间:2005-8-5 9:35:00 点击:
    8月2日,农业部公布了上半年全国农资打假10大典型案件 。这10大典型案件中,有浙江省杭州市苏杭农化有限公司和西湖农药厂制售假“稻卷宁”农药案,江苏省淮安市农业局查处“虫病无影”假农药案,吉林省榆树市牛万春、高启明制售假种子案等,10大典型案件中除了2起之外,8 起都是假农药、假种子案(新华网)。假农药、假种子对于农民的庄稼来说,都是“致命伤 ”,因为假农药、假种子不仅会造成农民减收,而且有的绝收 。  
  

 浙江省杭州市苏杭农化有限公司和西湖农药厂制售假“稻卷宁”农药案,共涉及5600多个农户14800多亩晚稻,造成损失900余万元。而江苏省淮安市农业局查处“虫病无影”假农药案,造成1052户农民的4000亩小麦绝收,直接经济损失达170余万元。“虫病无影”的产品标签上说:“本品对麦蚜、菜蚜、棉蚜等蚜虫有特效,对小麦白粉病、锈病、纹枯病有特效,能防倒伏、防干热风、促壮、增强光合作用,增加穗粒数、穗重,可提高产量15%以上。”但案发后,经上海测试中心农药行业测试点检测,该农药中含有除草剂成分喹禾宁,对小麦具有致死作用。这些农药渗透在土壤里显然对来年的收成有影响,报道中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70余万元”,也就是说还有间接经济损失。我在农村工作多年,看到不少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坑害农民的事。农民买了水稻假种子,水稻长势茂盛,长长的稻穗就是不灌浆,农民从播种、育秧、栽禾、田间管理,辛辛苦苦半年,怎能不痛心,不欲哭无泪?假种子只是损失当季的收成,而假农药、假化肥一旦渗透到农田,就决不是一季收成的问题了。曾陪高级农艺师查福祥(江西省余江县农业局土肥站)去看过假化肥损害的农田。记得老农告诉我,自从施了假化肥之后,土壤板结,两年犁田断了3把犁,产量只有往年的一半。查福祥高级农艺师说,要恢复到原来肥沃的土壤,需要积大量的农家肥来改变土壤结构,时间至少需要五六年,也就是说这位农民的间接损失至少还有五六年的时间,甚至更长。这位农民连当年的赔偿都没有得到,更不要说后来的几年损失。  

 被查处的10大典型案件,记者报道了制假者大都受到了惩处,但却没有报道赔偿农民损失这一消息,我上网查阅,也没查到赔偿农民损失的信息。我想,如果农民得到了赔偿,记者哪能遗漏这一重要信息?比如浙江省假“稻卷宁”农药案,法院一审判处杭州苏杭农化有限公司罚金4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1万元;判处杭州西湖农药厂罚金20万元;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3至15年有期徒刑。制假者的罚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加起来才81万元,与农民的损失900万元,相差10多倍,显然不够赔偿给农民。  

 我还注意到“稻卷宁”、“虫病无影”这两起假农药案,前面一起造成巨大损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得知此事后曾批示要严厉查处肇事者,才得以查处。后一起是由于受损范围广、经济损失重,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高检院和江苏省检察院的领导都作了批示,该案才有进展。而当地执法者明知销售的是伪劣农药,草率执法,盲目罚款,继续让假农药在市场上大行其道,从而导4000亩小麦遭受药害绝产。农村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如此猖獗,除了执法者只罚而不立案,对制假者留有退路之外,重要的还是打击不力,处罚较轻。  

 造假者之所以敢制假售假,是因为他们预期的收益大于成本,那么从根本上遏制制假行为的最好办法就是提高其违法成本。美国获诺贝尔奖的经济学家贝克认为:造假成本有三种:一是直接成本:即实施犯罪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包括作案工具、材料、经费、假冒标志(防伪)等直接开支。二是机会成本:即用同样时间通过合法途径谋利也即自动放弃合法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的纯收益。三是处罚成本:即被查处、没收、罚款或判刑总和。针对这三种成本,最关键的就是加大其处罚成本。西方发达国家对违法者的处罚都是很重的,如法国对制假售假者的罚款额度高达100万法郎,美国罚款可达200万美元,对有前科的罚最高额500万美金,监禁20年。我国虽然也增强了制假处罚,但制裁力度还是不够。浙江的“稻卷宁”假药案,罚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加起来才81万元,没有赔偿农民损失这一项。农民损失了900万元,这个损失应该由制假者来赔。查处制假者,执法机关必须先考虑对农民赔偿这一问题,处罚额至少应超越农民的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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