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解行政权是对“分权理论”误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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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蔡永飞 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 时间:2005-9-15 10:29:00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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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从今年6月开始,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交通局、民政局、教育局等单位开始试点分解“一把手”权力的“四个不直接管制度”,即不管财务、不管人事、不管工程招标、不管材料购买,全部交由副手管理,而“一把手”只负责宏观管理,对副手的工作进行监督。长白县纪委党风办负责人说,这一制度“实质是对一把手的权力进行合理分解,使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的关系”。
这一试点的效果如何我们将拭目以待。我认为,设计此项制度的人可能误读了现行体制。无论是为了高效,还是为了廉洁,行政权力都不但不应分解,反而应真正地集中;而监督行为则应来自外部,而不应在行政机构内部产生。
报道援引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有关官员对我国现行管理体制的描述是不够准确的:“人、财、物都由单位一把手说了算,是我国现行管理体制中的普遍模式”,现实情况是这样吗?我认为不是。其实,几乎所有单位都有一个“领导班子”,人财物的配置表面上都是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结果,只是在许多或者是大多数单位,实际上是“一把手”说了算而已。“集体负责”的名与“一把手”说了算的实不相符合,是我们行政低效、监督失效的重要的制度根源。所以,我认为问题的要害可能恰恰不是“一把手”说了算,而是“一把手”不能“直接”说了算。
按照“集体领导”的原则,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把行政首长的权力分散成若干份儿,一个“一把手”下面有几个甚至十几个、几十个副手。这种领导机构的设置方式,表面上看上去是“民主”的,但往往弊端丛生。因为在行政机构中,真正要使权力正常运行,最终必须做到“一把手”说了算。所以,通常“一把手”要做到说了算,就得花费巨大精力、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斗争”,其结果只能是行政效率下降。又因为是“集体负责”,结果常常反而是没人负责。最后,这个机构只能被认为是“不民主”的,因为它不可能是民主的。
实际上,所谓“行政”,本来就是执行的意思,也就是说,任何行政机构都应该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公众选举或权力机关任命的行政机关首长,其使命就是执行已经由权力机关决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等。除了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的约束以外,首长应当有权自行决定其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事务,包括任命自己的助手,他的权力是不应该分散的。
至于“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而导致的腐败现象,其解决的方式,不应该是分权,而是加强监督。要使监督有效,监督就应该来自外部,而不应由行政机构内部产生。如果我们的监督机构置身于行政机构之外,所有的眼睛都盯着行政首长一个人,在一个法治社会,他除了依法行政、好好为人民服务,还敢干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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