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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权力”更应受到监管

作者:杨涛 来源:红网 编辑: 时间:2005-9-21 9:31:00 点击:
广西柳州市生猪屠宰办有关人员将刚查获的“问题肉”转手又卖给了原来的私宰肉贩,致使其中的585公斤未经检疫的“私宰猪肉”又流进市常目前,柳州市检察院已全面介入,对此事件中有关人员是否存在“渎职犯罪”进行调查。(《北京娱乐信报》9月19日)  
  

  今年7月底,四川遭遇一场怪病袭击。此种病症后来被确认为由猪2型链球菌感染引起的“人-猪链球菌病”。四川猪链球菌病感染流行,并非源于某地某几头猪。有关部门事后的梳理表明:病死猪肉的地下流通,放大了病毒的杀伤力。四川的怪病事件影响还没有完全消除,广西柳州市生猪屠宰监管部门就执法违法,至于人民生命财产于不顾,实在令人震惊!  

  将病死猪肉卖给猪贩子的农民是可恶的,四处收购病死猪肉逃避监管的猪贩子是可恨的,为了民众的健康,加强监管也是很必要的,但是,在强化监管过程中,不对监管的权力进行控制,不能规范监管的权力更是可怕的。  

  经历四川的怪病事件后,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可想而知,各级政府将相继出台更有力的措施,加强对家禽、家畜的防疫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更加主动出击,也将相应拥有比以往更多的权力,在这种时候,就更应当强调加强对“监管权力”的监管。  

  因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之好,则造福于民;权力滥用,则祸害于民。在相当多的地方政府部门,对于权力的行使却是“一收就死,一放就乱”,权力运行本身没有一个好的约束机制,公民没有一个有效救济自己权利的渠道,权力滥用与异化便往往成为常态。家禽、家畜的防疫监管的权力同样如此,往往这种权力一旦法律赋予,政府部门与工作人员就想方设法用这种权力进行部门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寻租”,给养猪的农户设立种种关卡,层层加码,收税收费,或者压低价格进行集中收购,增加农户养猪的成本。养猪本身是微利的买卖,如果加上各种税费,再加上检验时所花费的时间与劳力成本,养猪与贩猪就会成为亏本的买卖。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谁不会选择将猪卖给猪贩子,那怕是冒着很大的被处罚的风险,让养猪的人不赚钱甚至做亏本的买卖是很危险的。  

  更何况诸如柳州市生猪屠宰办等一些监管部门执法违法,将病死猪肉“洗白”流向市场;或者限于财力物力,将加强监管放在口号中,实际上却是放任,怠于职守,更将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所以,在加强家禽、家畜的防疫监管,加大打击地下收购家禽、家畜的同时,必须对监管的权力规范起来,加强监督。  

  首先,是要坚决防止家禽、家畜的防疫的监管部门利用监管的权力进行“寻租”,规范其收费与处罚行为。家禽、家畜的防疫的监管中所需的经费应当由国家统一拔付,在监管过程中,除非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不能收取任何费用,或者利用监管权力设置关卡进行变相收费。监管过程涉及对家禽、家畜检验、检疫应当是免费的,让养猪农户在接受监管时不增加成本。要让过去那种牟利型监管转变为服务型监管。  

  其次,要强化有关机关与被监管人对“监管权力”的监督。不能为了强调监管的重要,而让监管的权力溢出法外,损及公民权利。这需要两个方面的建构,一方面是纪检、监察、检察等机关要加强对防疫监管部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进行查处;另一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要规范被监管人的各种申诉权利,畅通他们的权利被侵犯时的救济渠道,要让他们能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等有效的权利制约可能滥用的监管权力。  

  最后,要进一步规范监管的程序。“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用看的风的方式来实现”,因此,程序正义特别重要,程序在发挥制约滥用权力方面能起到极大的作用。因此,还必须对现行法律中对于监管程序的规定进行细化,让监管权力在程序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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