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贪官“功过可相抵”是混淆视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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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张魁兴 来源:新华网 编辑: 时间:2005-9-22 16:22:00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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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场关于一位贪官是否“廉洁”的争论,在安徽阜阳市的干部群众中引起了不小的震动。一位因受贿而被判10年的贪官,竟有人在网上公开为其狡辩:“以其行政级别及所掌握的权力和所受贿的数额综合评估,他还算是百里挑一的好干部。”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在网上、网下议论纷纷。办理此案的检察官一怒之下,在省城主要媒体上用专版刊发万言长文,逐句痛驳。(9月21日新华网安徽频道)
邪不压正,这场争论最终是检察官们获胜,但是在争论中少数干部和群众私下流露出对贪官的“同情和惋惜”,却让人深思。贪官值得“同情和惋惜”吗?为什么有人会对贪官同情呢?
安徽省阜阳市国家安全局原局长、原党组书记闪步轩,受贿28万余元,还有78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已经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是罪有应得。当然,即使证据确凿,辩护律师也可以为其辩护,甚至可以作无罪辩护。但是,把贪官称为“百里挑一的好官”,还说功过可相抵、礼尚往来不是受贿、和其他贪官相比闪步轩贪得较少,这不是在公开混淆视听吗?
闪步轩曾是公安战线上多次立功受奖的先进人物,为党和人民做出过贡献,但这是作为一个干部应该做的,党和人民也已经给了他荣誉、地位和权力。在过去,闪步轩可能是“百里挑一的好官”,但那是过去,既然已经走上贪污犯罪的道路,他就不在是好官。贪官站在被告席上了,再给他摆过去的功劳,已经毫无意义,因为功是功过是过,任何一条法律也没有规定贪官过去立过功就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予刑事追究,真如此的话,那就严重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律师竟敢言“功过可相抵”,这是对法律的亵渎和对律师职业操守的背叛。
闪步轩是有过功劳,但是功劳不能成为受贿的资本,只要贪污受贿了你就是贪官,世上绝没有受贿28万还算“百里挑一好干部”的道理。闪步轩受贿28万,与那些受贿几百万几千万的贪官相比,数字上少,但却无法改变其受贿事实。受贿了被判刑,是罪有应得,他没有任何值得“同情和惋惜”的理由。他既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就该面对法律的处罚,任何狡辩都是徒劳的,也是人民和法律所不允许的。
闪步轩受贿28万余元,还有78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竟有律师公开称其为百里挑一的好干部,甚至引来同情。不管这位律师公开辩护的初衷是什么,其带来的负面影响都不可轻视。这样的律师,也应该受到社会的唾弃。
加强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本来就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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