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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更需“脱离双重领导”

作者:王威 来源:红网 编辑: 时间:2005-9-23 14:22:00 点击:

      9月21日,北京市纪委称,今年内,北京市将完成对35家纪检监察双派驻机构业务工作和干部工作的统一管理,将派驻机构由市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直接领导。(9月22《新京报》)  

  一直以来,纪检监察双派驻机构既要对所驻机构进行监督,却又要接受监督对象的领导。此次改革实行“垂直领导”后,可使纪检监察部门对派驻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的职能作用得到突出。然而笔者以为,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同时又是法定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似更有“脱离双重领导、改为直接领导”的的必要。  

 首先,“垂直领导”是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我国是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法制是统一的从法治的要求讲,检察官的上帝只能是法律。现行“双重领导”体制导致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等案件中,时时受到来自地方的各种干扰,给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带来人为的困难。这正是司法权地方化的恶果之一。  

 其次,“垂直领导”是保证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需要。我国的宪法、诉讼法等法律也多处规定,人民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的干涉。只有实行垂直管理,才可以使检察机关的独立地位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此外,实行垂直管理,上级检察机关在人事管理上享有自主权,就可从下级检察机关选拔优秀的检察官,有利于提高检察官队伍素质。  

 第三,“垂直领导”是强化检察机关职能的需要。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搞好上述检察工作,可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发展,这就是推进依法治国,就是为大局服务。司法与行政应当各司其职,才能使国家机器协调高效运转。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后,多年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检察经费的问题也将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目前,在省级以下的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垂直管理。实际上,行政机关垂直管理是于法无据的:垂直管理的部门游离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之外,使宪法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和法制统一的基本原则不能在这些部门得以实施;目前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已占到地方行政机关的三分之一左右,且还有渐增的趋势,这就削弱了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权力机关行使权力的范围;政府部门垂直管理还破坏了政府机构的组成体系。  

 令人奇怪的是,明显是违宪、违法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垂直管理”大行其道,而根据宪法精神本应当“垂直管理”的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却依然陷在所谓“双重领导”的泥淖中不能自拔,有的人甚至对“司法独立”这一基本的宪法精神竟讳忌莫深。如今,作为党的纪委检查机关都“脱离双重领导、改为直接领导”了,独立行使检察权、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的“垂直管理”还得要再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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