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的尊严要靠可靠的程序来作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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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洪巧俊 来源:红网 编辑: 时间:2005-9-23 9:25:00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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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有这样一句流行语:“千万别摊上官司,摊上了就算你倒霉!”如果摊上官司,去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打官司,且又碰到张其江这样的黑心法官,那就算真的倒了八辈子霉。梁卫保去红旗区法院找法官张其江打官司,钱没拿到一分,还倒欠法官张其江5万元。原因是这位主审法官向案件当事人索取“活动费”,当事人无钱支付,被迫打下5万元的借条。后来,因梁卫保没有及时支付此笔“借款”,张其江持借条将案件当事人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经过庭审,法院居然判决梁卫保偿还“借款本息及滞纳金”等共计76万余元,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2005年9月21日《中国青年报》)
这是一起典型的法官利用法院强制执行权索贿的案件,但审理此案的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却声称,“借条案” 的立案和审理,完全符合有关法律程序,不存在徇私枉法问题。这就难怪张其江敢如此大胆地索贿,让一个公民因打官司而家徒四壁,还得背负5万元的债务。红旗区人民法院到底符不符合有关法律程序,存不存在徇私枉法?让我们听一听河南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曹世聪的话,就一清二楚。他说红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一案中,存在两个明显错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在人民法院管辖。据调查,实验厂厂址在新乡市郊区,实验厂的上级主管单位在新乡县,均不在红旗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因此,红旗区法院根本就无权受理此案。 二、作为主要证据的两个借条,存在明显瑕疵,根本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曹还认为,张其江一案,是罕见的一例法官利用法院强制执行权索贿的案件,性质和影响都十分恶劣。再看梁卫保被迫向张其江老婆打的借条:今借到李立彦款伍万元,月息三分,每月底付清当月利息,不能按时付息,即按法律规定的私人借款最高标准计息(按流资贷款计息),并以购房发票抵押。这是知法犯法,月息三分,是不是高利贷?如果是,红旗区人民法院为何居然判决当事人偿还“借款本息及滞纳金”等共计76万余元,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如果张其江不是红旗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强制执行程序能如此顺利进行?
法律的程序是用来仲裁社会中权利和利益的冲突,解决人们之间的纠纷。这一功能,是由法律体系来执行,还是由其他力量来完成,其效果往往是倍蓰之别,甚至是天壤之别。事实上,红旗区人民法院并没有通过可靠的程序来维护法律的公平和公正,整个案件并没有让法律体系来完成,而是通过不正当程序、行私舞弊来完成,判决的结果就不可能体现公平和公正。
法律保护人们的权利,而人们得到保护之后,自然乐于遵守法律。一旦为人奉行,规则的力量就展现出来了。被誉于“天平”的法官,却利用手中的权力索贿,榨取受保护人的钱财,让保护人的合法权利不但没有得到保护,而且遭受其害,“天平”在人们的心目中就不再神圣。而作为国家法律审判机关红旗区人民法院,不是有错必纠,而是胆大妄为地袒护违法乱纪的法官,居然说违法的程序是“符合有关法律程序,不存在徇私枉法”,还让违法的程序大行其道,法律在人们的心目中就会失去尊严。规则一旦的被手握“天平”的法官破坏,规则的力量也就荡然无存。法律一旦被法律审判机关践踏,法律就不再变得神圣不可侵犯。要使“天平”神圣起来,法律威严起来,就必须通过可靠的程序来作保障,通过制度性安排来保证公民的权利,从而辅设一条良好的轨道,循循渐进地迈进日益协调的社会。如今不少人碰到纠纷,不是找司法部门来解决,而是采取极端的方法,如威吓、绑架、杀人等。人们不愿打官司,就是怕法院不按法律程序来办案,怕碰到张其江这样的黑心法官,赢了官司输了家。
说起赢了官司输了家,我还想起了今年4月《半月谈》刊发的《一名原告的自述:“我被一名法官榨干了血汗钱”》的文章。张子海本来就是“血本无归”去打官司,打官司是为了讨回自己的“血本”,但张子海从拿到《民事调解书》起,不但一分钱没拿到,却为黑心法官薛懿支付了4万多元的吃喝玩乐账,最多的一餐饭就花了6000多元,相当于农民张子海一年的收入。张子海说:“口袋里没钱,付账时心里真是发急啊,钱往外掏的时候,就像刀子割肉一样。这是我全家辛辛苦苦攒的一点血汗钱啊,可又不敢得罪他,咬牙也得挺住。”薛懿看张子海实在掏不起了,就要他的一名个体户朋友王雪借给他1.5万元,这笔借款,也几乎都供他消费了。其实29万元执行款阜阳县政府早付了,却被这黑心法官悉数鲸吞了。
梁卫保、张子海,一个打了10多年的官司,一个因打官司走了漫漫8年的上访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被喻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审判权,就这样成为法官索贿的工具?正义,作为一种客观公正的法则,如果总是这样被漠视,让追求正义变成了一种伤害人心的东西,今后还有人去执着地打官司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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