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农民收益是土地流转改革的关键 |
|
|
| 作者:张天蔚 来源:北京青年报 编辑: 时间:2005-9-27 10:16:00 点击: |
|
日前有国土资源部官员表示,目前不宜再出台新的征地改革措施,不会彻底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制”,政府不会取消对城镇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这一表态为一段时间以来,有关土地私有化及土地征用、流转制度改革的争论,画上了一个休止符。但围绕土地征用、流转而出现的各种问题及随之可能出现的争论,却不会就此消失。
近年来,“土地私有化”作为“三农”问题的一个子问题,引发颇多争论,正反双方也都有言之凿凿的论据。但是,土地所有制事关国本,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不予触动,本在预料之中。因此,农村土地征用、流转制度的改革,重点在于如何在现有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框架下,通过制度变革,实现土地征用、流传收益的合理分配,尽量杜绝那种强势集团瓜分土地收益,却使大量农民陷入“三无”(无地、无业、无社会保障)困境现象的出现。
国土资源部官员的最新表态中,对此前围绕农村土地征用而出现的各种问题几乎都有涉及,但也大多没有提出新的构想。“不会彻底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制’”、“不会界定政府征地范围”、“政府不会取消对城镇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不会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增值部分全部归农民”、“今后征地仍不会实行逐户谈判制”……总之,围绕农村土地征用,几乎没有新的制度变革,保障农民更多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目标,只能寄希望于具体操作过程中对既有政策的“严格执行”,即如国土资源部官员所称的:“主要精力放在落实国务院28号文的已有措施上。”
在“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深入人心的今天,中央政府严格落实“28号文”,尽力保障农民土地增值收益的决心毋庸置疑。但是在没有新的制度保障的情况下,新一轮“严格执行”的过程中,依然可能面临过去无数次出现的老问题。譬如,“不会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增值部分全部归农民”,那么按照什么原则、通过什么方法、确定多大比例“归农民”,就成了重要的问题。如果没有有效的措施予以保障,那么过去那种由各级政府以及有关基层组织对土地征用增值收益进行贪污、私分、挪用的现象,就很难根本制止;再如,尽管国土资源部官员有“以后‘价’是市场化的”表态,但是在“‘征’是强制的”前提下,如何实现市场化定价也很难想象;而既然“今后征地仍不会实行逐户谈判制”,那么村委会等组织能否排除来自外界的各种干涉、干扰及一己私利,真正代表村民利益参与定价谈判,也存有相当的悬念。
中国土地管理情况之复杂、牵扯利益之巨大,决定了不可能有任何一种制度设计,可以药到病除地根绝所有弊端。把希望寄托于对既有政策的严格落实,可能也是最现实的选择。而现有的土地政策及国土资源部官员的表态,都凸显了村级管理机构在土地征用、流转过程中的关键作用。因此这里所言之严格,除了政府之间的逐级严格监督、要求之外,还必须包括严格落实村级自治,并在此基础上“严格”地把村级自治机构当做平等的谈判对象,尊重、保障村级集体的利益,进而实现保障农民利益的根本目标。 |
| 【律师评论】 【发表评论】 【打印】【关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