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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司法鉴定病”的一剂良药

作者:何勇 来源:人民网 编辑: 时间:2005-9-29 9:39:00 点击:
    鉴定结论是诉讼活动中由鉴定人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一段时期以来,我国司法鉴定呈现一种混乱无序的状态,主要表现为:一是管理体制上,“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条块分割”,表现为鉴定机构、鉴定人准入条件不一,水平参差不齐;鉴定机构设置无序、重复浪费;鉴定技术标准、操作规范不统一,鉴定结论模糊,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无所适从;鉴定活动与侦查、检察、审判职能不分,存在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问题,影响了司法鉴定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二是鉴定程序上,“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久鉴不决”,表现为同一专门性问题在不同诉讼阶段,诉讼参与机关启动并采信各自的鉴定意见;当事人无限制地行使鉴定申请权,已知的最多达33次鉴定;同一鉴定事项多个鉴定结论,甚至相互矛盾,而审查制度不健全,法官难以采信。

  尽快将司法鉴定活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成为各方面的共识。今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即将于10月1日施行。

  《决定》作为第一部规范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法律,填补了国家司法制度的一项空白。《决定》对诉讼参与机关依职权鉴定作了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确立了审判活动、司法鉴定管理活动与鉴定实施活动相分离的原则,明确侦查机关只能为满足侦查工作需要从事鉴定活动,而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的鉴定服务。其次,设定了司法鉴定的行政许可,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为该许可的实施机关。任何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自愿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旦经审核登记编入名册,即获得诉讼法规定的法定鉴定部门的身份。同时,未经行政许可的机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没有许可权的机关也不得实施登记管理行为。《决定》所规定的鉴定人负责制、鉴定机构无隶属关系、法律责任制度、出庭质证制度等也无不闪亮着改革与创新的光彩,而最大亮点在于确立了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为实现鉴定机构的中立地位和鉴定人的独立身份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于解决当前存在的司法鉴定问题不啻为一剂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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