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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地方政府责任重大

作者:马蔚 来源:工人日报 编辑: 时间:2005-9-9 12:29:00 点击:
   “北京将努力建设文明、规范、有序的法治之都。”9月4日,作为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主办城市的行政首脑,北京市市长王岐山简短的一番话引人关注。他表示,北京正在不断增强政府的透明度,提高政府的依法行政水平,政府只能依据法律来做事情,不能不作为,不能乱作为。

 时下,在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背景下,不论是税费改革、农民减负、还是精简机构等涉及经济、政治及社会等各项重大改革的推进,地方政府均承担着重大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北京市市长建设“法治之都”的表态,或许并不应该仅仅被看做一个即将举办奥运盛会的城市作出的庄重承诺,某种程度上,亦可视为地方政府对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自身责任的一种清醒和自觉意识。

 法治之根本,乃在于以体现公共意志的宪法、法律作为一国之规,实施各项公共事务。作为通过公共管理维护社会和谐,推进公民政治权利、经济福利、科技创新、文化发展的政府,更是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权限,保障法律的正确执行。在我国,大多数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与义务的行政管理行为,是靠地方行政机关实施的,或者说,我国绝大部分的法律是要由地方行政机关具体执行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建设法治国家,地方政府是关键,是主要角色。以目前的情况来看,摆正地方利益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应是地方政府厉行法治的关键一步。

 首先,地方政府要自觉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与尊严,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变通”。事实上,要保持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很多情况下遇到的阻力来自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之前轰动全国的江苏铁本违规审批事件、湖南嘉禾违法强制拆迁事件、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乃至各地不时发生的矿难等,其中或是个别地方政府无视法律规定越权审批,或是一些地方官员为树政绩、为谋私利,置法律与公民权利于不顾,或是有的地方行政机关放弃法律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责,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致使法律“悬空”。而所有这些,都不同程度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以及公众对法律的信赖。

 其次,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与宪法、法律和国家行政法规保持一致,而不能越权立法。在法治国家,明确各级政府权力、各行政机关之间权限并详列公民基本权利条款的宪法,无不被视为各级政府必须严守的铁律。原因在于宪法代表了一个国家全体公民的合意,而这种合意既是各级政府产生的依据,亦是高于一切行政权力的基本法则。近些年来,依法治国、权力法定的理念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同,但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个别地方对于地方立法不得超越宪法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原则,有时认识上仍显得模糊,从而导致一些违反上位法法规的出台。

 再次,地方政府应主动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不能干预法院公正审判。事实上,司法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过程,很大程度上就是接受公民委托、监督地方政府的管理行为是否合乎国家宪法、法律的过程。近年来,司法机关的地位及司法监督的意义越来越得到尊重,如一些地方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积极应诉、对败诉者追究一定行政责任等,这些均是符合依法治国方略的做法。但时至今日,一些地方法院审判工作受到干扰的情况依然存在,而这无疑有悖于法治精神。

 因此,我们乐见更多的地方对建设法治政府作出公开承诺,也期待着限制与规范权力运行的更多具体举措“大行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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