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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让“依法搞腐败”大行其道

作者:孙立忠 来源:红网 编辑: 时间:2006-1-20 10:07:00 点击:
 近日,在《陕西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草案)论证会上,陕西省榆林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路志强认为现阶段基层依法行政中存在十个有代表性的问题,其中的一个问题是“一些人依法搞腐败”:政府的很多部门一般至少都掌握一部法律,在执法阶段,好多部门就依靠掌握的这个执法权搞腐败。比如《交通安全法》,规定了应该是罚50元到200元。  
罚50元可以,罚200元也可以,那么,必然的,出现了交管部门一些人收你100元钱不开票,这个太普遍了。(1月19日《法制日报》)  

  “依法搞腐败”,这样的提法可谓一针见血。法律本应是腐败的敌人,本应给腐败设下天罗地网,而如今的现实是,腐败竟“傍”着法律肆无忌惮地横行。  

  到底是什么让“依法搞腐败”如此盛行呢?  

  首先,在于法律的弹性太大,给了执法者以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并进而为其制造了权力寻租的空间。执法的过程,本是严肃的,但如今的许多执法却如同在菜市场讨价还价:找找人少罚点,不找人多罚点;态度好少罚点,态度不好多罚点;不要票少罚点,想要票多罚点。在我们的法律法规中,50元到200元的罚款弹性还算是小的,更大的是罚款1万至10万元、5万至50万元等,而且非常普遍。  

  为了约束执法者的自利性,我们也是有收支两条线制度的,票款分离、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收支分离,但在罚款弹性空间太大的情况下,这样的制度却演化成了“少罚钱不开票”,大量的罚款进入了执法者个人或小团体的腰包。法律普遍存在这样的漏洞,实在值得人们深思。  

  其次,“部门立法”让部门利益得以在法律中泛滥。我们正在施行的法律,许多都是由政府部门主导进行起草的。起草者为本部门设立了过多的管制权力,而对于被监管对象,则规定了太多的义务,与此同时,对执法者的约束机制却很欠缺。因为先天已存在不足,在人大审议阶段,也很难将其部门利益完全剔除。其结果是导致了“法律部门化”。而人大立法之外,大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更是由行政部门起草制定的,且它们也具有类似于法律的约束力。  

  再次,对权力缺乏应有的监督和约束。执法者权力的运行,还没有完全处在阳光下。执法者的腐败,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惩处。公众对官员的去留还没有太多的话语权,作为政府监督者的人大还缺乏足够的刚性和力度,人大代表对政府进行质询、对政府官员进行罢免,还没有成为常态。这就给“依法搞腐败”提供了空间,而公众权利所遭受到的损害,也往往得不到有效救济。  

  法律“庇佑”下的腐败,无疑是让人感到恐惧的。在“依法搞腐败”之下,某些执法者获得了大量的灰色与黑色的收入,某些执法部门得以自肥。这些显然都是非要素收入。而我们改革的目标,就是要让人们的收入尽可能通过要素市场得到,这样才是公平与公正的。从均衡的角度来看,从非要素得到的收入越多,则从要素市场得到的分配就越少。而绕过要素市场进行分配,对市场经济只能起到破坏的作用。  

  更要命的是,就在执法者的“依法搞腐败”中,政府的公信力与权威已是大打折扣甚至是丧失殆尽。执法者率先不讲规则、不讲程序,更是让公众无以形成良好的规则、程序意识。  

  “依法搞腐败”,这样的荒诞和沉重何时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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