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在线咨询   律师黄页   法制新闻   文学社区   法律法规   案件委托   系列论坛   法律人才   司法考试   免费邮箱   广告招商
中法网首页 > 聚焦 > 法治评论 > 正文

判断短信性骚扰,别忽略“时间因素”

作者:乔新生 来源:《东方早报》 编辑: 时间:2006-10-12 12:56:00 点击:
   如果将男女交往时的所有信息集中在一起,匆忙作出判断,有可能放纵违法行为 

  9月26日,重庆一中院就重庆女教师性骚扰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从双方发送的短信内容看,原告对被告的短信并未反感和拒绝,性骚扰缺乏事实依据,原告败诉。法院判决后,原告认为法院取证不公平,最终导致自己手机卡中的19条短信对抗法院为被告取回的80多条短信,这样不能客观反映事实。 

  迄今为止,我国成文法中并没有对性骚扰作出具体的规定,所以,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存在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重庆市法院认为性骚扰是一种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它以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语言、信息、行为环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权。在此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相互发送短信,存在着双向、互动的情节,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引发问题的男女之间的交往基本循着从简单的问候信息发展到玩笑信息,再从玩笑信息发展到暧昧信息,从暧昧信息再发展到具有性指向的性骚扰信息。因此,如果不考虑时间的因素,而将所有的信息集中在一起,匆忙作出判断,有可能放纵违法行为。换句话说,即使当事人之间出现了暧昧关系,发送过性挑逗的信息,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在某个时间段内明确表示拒绝接受此种信息,而对方当事人仍然发送此类信息,那么,法院可以认定为性骚扰。 

  近些年来,性骚扰问题成为中国社会关心的热门话题。但我们在性骚扰问题上的立法有些矫枉过正。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发送黄色短信作为违法行为,三次以上应当受到治安处罚。这样的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却把公民置于十分尴尬的境地。朋友之间相互戏谑的短信,不知在什么时候就会成为违法的证据。所以,如果不考虑时间因素,那么,有关性骚扰的法律规定不但不能保护公民正当利益,反而会成为公报私仇,或者挟私报复的重要手段。 

  法律是经验的产物,任何法律在初创时期不可能完美无缺,世界各国关于性骚扰的法律规范都是在反复博弈的基础上逐渐完善的。我国在制定性骚扰法律规范的时候,必须着重考虑以下三个因素:第一,决不允许公权力机关随意进入到公民的私生活领域,侵犯公民的民事权利,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二,在处理性骚扰案件过程中,法官需要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法官必须充分考虑到时间因素,将所有的证据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排列,从而作出准确的判断;第三,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原告举证证明自己以适当的方式提醒被告停止民事侵权,如果原告不能证明自己曾经拒绝有关信息,那么,在判决中将会承担不利的后果。 
律师评论】 【发表评论】 【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涉嫌“同性骚扰”未成年男孩 美资深众议员辞职
·重庆市首例短信性骚扰案二审落幕 凸显立法空白
·女大学生遭裸照 "挟持"同性是否存性骚扰起争议
·法院判公司以"性骚扰"为理由解聘外籍总经理不妥
·北京市家政服务业调查 一成保姆遭遇雇主性骚扰
·大学博导以学位论文威胁 对女博士来实施性骚扰
·湖南省立法规定: 发“黄段子”短信 构成性骚扰
·公共场所性骚扰 只因女性穿得太“露”?
·女患者状告医生性骚扰被驳回事件细节被恶意曝光
·足疗女老板遭醉汉性骚扰 将其勒死被判无期徒刑
·北京足疗店女老板杀死“性骚扰者” 被判为无期
·女大学生求职遭到老板性骚扰 被突袭抱牢30秒
·北京地铁乞丐对女子性骚扰地铁公司保安不负责
·湖南年轻女性农民工调查显示七成多曾遭性骚扰
·丰田公司女职员不堪性骚扰向公司索赔1.9亿美元
·女生在网上千元通缉老同学 十年前曾经被性骚扰
·公交车上屡遭侵犯 许多女性遭遇性骚扰难以取证
·女性为何不敢对性骚扰说“不”?
·浙江绍兴长途卧铺车 计划男女分开坐防性骚扰
·性骚扰多数成“闷骚” 全国性骚扰诉讼仅有8起
·不堪性骚扰被逼跳楼 北京七保姆告一雇主性骚扰
·七成女性受过性骚扰代表呼吁女性勇敢维护权利
·两会代表抨击“包二奶”、性骚扰、就业歧视等
·让男士不受性骚扰并非笑谈
·反性骚扰入法 保护男士免受骚扰建议没有被采纳
·校长以80条信息作证 女教师告校长性骚扰输了
·大连长途卧铺车试行男女分铺避免女客受性骚扰
·中国民间妇女组织在北京等6城市开展性骚扰调查
·性骚扰官司多遇女方弃权专家建议引公益诉讼制
·中国多项新规今起实施 禁止性骚扰首次写入法律
·女教师告校长性骚扰今开庭 北大专家赴渝助阵图
·美院男生骚扰女模特 性骚扰第一案6000元私了
·“性骚扰第一案”庭外和解 律师为如此收场遗憾
·闹婚性骚扰逼出“小姐伴娘”?
·北京高校开设安全教育课教大学生防范性骚扰
·北京性骚扰第一案正式受理 法院以侵权纠纷立案
·律师析京城性骚扰第一案 起诉目的维护妇女权益
·台湾学生在美勤工助学遭性骚扰 获赔百万新台币
·反“性骚扰”不能只是纸上开花
·性骚扰入法惹交际恐慌?专家称不会影响正常交往
·全国人大官员称:不排除进一步界定性骚扰行为
·性骚扰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界定尺度仍无标准
·人大代表:治安管理处罚法应明确写入制止性骚扰
·遭性骚扰女性 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规定有权投诉
·妇女权益法进入二审 规定女性遭性骚扰有权投诉
·人大代表建议:将禁止妇女对男士性骚扰写入法律
·重庆女教师状告校长性骚扰 索精神损失费
·男子好心施舍 女乞丐嫌钱少反诬对方“性骚扰”
·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对性骚扰等规定还须细化
·别把立法禁止性骚扰读偏
·且慢为“性骚扰入法”叫好!
·性骚扰立法过程中亟待清除三大障碍
·我国立法对性骚扰说“不” 用人单位有责防止
·我国立法对性骚扰说不
·性骚扰问题日益凸显 专家称劳动法应禁止性骚扰
文 章 查 询
文章搜索
特 别 推 荐
◆最新法规查询
◆英文法规查询
◆个案法律解答
◆专家法律论证
◆司法考试辅导
◆司法考试图书
  


主页 | 关于中法网 | 联系我们 | 信息反馈 | 回页首
Copyright © 2000~2008 中法网版权所有 特别声明
建议您使用 IE4.0 以上版本浏览器,显示分辨率 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