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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证”改革可别“换汤不换药”

作者:陈创东 来源:《新京报》 编辑: 时间:2006-10-12 9:40:00 点击:
 近日,北京市启动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重点围绕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改革开展调研,为明年的相关立法做准备。(昨日《新京报》) 

  外来人口的大量涌入城市,给城市带来了生机和活力,对其宜疏而不宜堵,这种理性的态度应成为暂住证制度改革的基本考量。在以往的实际执行过程中,暂住证常被异化、曲解,应当将这些额外的不当用途尽可能地剥离出来,使暂住证不再成为一块容易蒙尘的“短板”。 

  北京在2003年已经出台《关于实施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2005年市公安局有关人士也曾表示,如果一切顺利的话,暂住证该年7月就将取消。因此现在看来,与沈阳、上海、深圳、武汉等地取消暂住证相比,北京的步伐迟缓得多,通过立法形式迎头赶上确有必要。 

  通过修订法律重新规范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重点在于准确定位暂住证的基本功能,突出服务主导的同时,兼顾方便管理。暂住者只要持有合法证件,便赋予其一定的居民权利,此类权利不仅获得法律承认,还应当具有物质保障和行政及司法救济。从2004年10月1日开始,上海市在对于外来人口的服务和管理中,放弃使用“暂住证”这一广受质疑的名称,向外来人口发放居住证,使其能够享受从就学到社会保险的诸多市民待遇。从“暂住证”更名为“居住证”,到其中的“准市民待遇”,似乎都值得此次北京暂住证立法调研者参考。而此次改革可能的思路就是,将现行的暂住证名称改为“居住证”,待条件成熟时,实施外来人口在京购房、买车“一卡通”制度。(昨日《北京晨报》)可实际上,外地人通过暂住证买房买车早已没有障碍,希望北京的暂住证改革在此基础上,增添更新、更具体的内容。 

  最近,不少地方对于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列出“权力清单”,以便公民对照监督。此次北京暂住证立法改革,不妨也通过立法,以法律条文的方式明确列举居住证的基本功能,向发放机关、查验人员以及持证人员提供清晰的权利义务清单,给予当事各方操作性强的行为指引。例如:哪些公共管理行为可以依托居住证进行?查验人员基于何种公务原因,履行何种手续,可以检查居住证?在居住证管理中,公共管理者若有越权或违法行为,持证人如何获得正当的法律和制度救济?居住证持有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一旦遭受不当侵犯,可以通过何种渠道,向哪些部门求助? 

  另外,为了尽可能扩大居住证的服务和管理范围,居住证收费办理制度也可以通过讨论加以改革。现实中,不少流动人口逃避办证,就是想节省相关费用。虽然目前的暂住证办理的工本费不高,但是对于许多初入城市寻找生计的流动人口来说,也是一笔经济负担。其实,流动人口进入城市谋生赚钱的同时,也为其所在的都市提供了税收来源,承担着公共财政义务。因此在笔者看来,地方财政可以考虑承担居住证的办理费用,降低甚至取消办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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