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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建在哪里才能防止腐败?

作者:王琳 来源:《东方早报》 编辑: 时间:2006-10-16 12:55:00 点击:
     两个月前,四川省检察院公布了查处国土、教育、医疗卫生和监狱等系统职务犯罪的“四大战役”战果,共有398人被查处,其中包括原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局长李文华在内的监狱系统职务犯罪48人。(《南风窗》2006年10月8日) 

  李文华的落马与轰动一时的马建国向川西监狱数名狱警和领导行贿案有关。曾任成都市金牛区国土局局长的马建国在2004年6月因挪用公款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法院判处15年有期徒刑。狱中的马建国不穿囚衣,不吃囚饭,可以在狱中使用移动通讯工具处理自己公司的事务,甚至能自由驾乘宝马轿车出行,且经常由监狱警车带到宾馆酒楼消费,服刑过程“犹如度假”。 

  马建国狱中行贿案发后,这场“监狱疯狂”才在川西监狱画上休止符。但这样的腐败事实只是“中国监狱存在问题的一个缩影”,有媒体称,类似的情况在全国的监狱、看守所里已渐成一日益严重的“暗疾”。 

  今年5月,宁夏监狱管理局副局长熊斌等人收受贿赂,违规为大毒枭周彦吉办理请假外出就医,导致周犯脱逃又实施了特大贩毒案件。 

  刑罚执行中的腐败现象积弊已久,于制度层面,检察机关负有对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法定职责。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都会在监狱派驻检察室,由专职检察官开展监督工作。以此看来,“环监狱产业链”的生成,不仅是监狱系统一家的问题,监督乏力的检察机关更是难辞其咎。个中原因,恐非一个“监狱普遍地处偏远”就能脱得干系。据称,中国半数监狱地处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当然,“天高皇帝远”的说法由来已久,但在今天这样一个信息社会里,昔日因交通阻碍导致的信息不畅与反应不及时,早已不成其为问题。总不能仅仅因为工作条件艰苦一点,检察官就可以对监狱内的腐败听之任之,不闻不问吧?如果监督乏力的根源不解决,即便将这些地处偏远的监狱迁移到中心城市,又能解决刑事执行中的腐败问题吗?也因此,虽然司法部已经制定了庞大且详尽的监狱迁移计划,且中央和地方政府已经为此投入了44.6亿元,来支持将地处偏远的监狱迁移到中心城市、交通干线附近,这一计划据称在2010年就将完成。基于以上的分析,笔者以为这一庞大的项目很有些“头痛医脚”的嫌疑。监狱究竟设置在偏远地区或中心城市,应当说各有利弊。这不是本文要讨论的主要议题。在解决监狱的腐败问题上,我们还得从权力的制约和权利的保障入手。当然,立法上的检察权配置仍有不少欠缺,如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监所部门的监督权限于建议权而非处分权,这就造成了驻所检察官对违法行为的干预往往缺乏应有的效果。但我们也应看到,驻所检察官所拥有的“建议权”本身属于权力制约的一部分,法律的本意并非是要在监狱之上设置一项绝对的权力,否则,我们又将面临“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难题。但“建议权”也并非如众多检察官们所认为的那样,是一项“软”的权力。因为检察权不仅包括了“建议”等软性手段,也包括对违法行为涉嫌职务犯罪的有权立案侦查。只是,实践中这两项权能因分属监所检察部门和渎职侵权罪案侦查部门而使检察力量有所分散,并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刑罚执行的日常监督与对渎职犯罪的侦查工作产生了脱节。但这些并不应成为阻碍我们对渎职犯罪展开侦查的理由。我们完全可以通过理顺内部机制来协调和加强两部门之间的合作,进而推动对刑罚执行中已经发生的渎职罪案的查处。刑罚执行中的渎职罪案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只有及时和准确的查处才能遏制这种违法行为的蔓延,如果检察机关“监督不力”不但将放纵违法,“有案不立”本身就是新的违法。 

  所以,在这条日渐成形的“环监狱产业链”面前,我们的检察机关请先别抱怨监狱地处偏远不便监督,也先别埋怨因刚性权力的缺乏而导致了不好监督,在指责“法制不健全”之前,请先对照一下法律,作番自我检查:你们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了吗?如果没有,就照此口号去积极践行,而不是随便挑点地域或法律上的毛病就来搪塞自己的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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