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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年轻女子跳楼自杀前的不幸遭遇……

作者:陆志坚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编辑: 时间:2006-10-8 9:44:00 点击:
 “这些人如此冷漠,是否也要为逝去的生命负责呢?”9月25日下午,柳州市柳邕路鹏飞市场的一切,正在拷问着一些人的灵魂。女子站上窗台欲自杀,一些围观者不仅不去阻止,反而挑逗嘲讽,最终导致女子情绪激动,跳楼身亡。

  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消逝了,她不是死在对生活的绝望中,不是死在自己万念俱灰中,而是死在围观者的“恶语”之下。当女子面对死亡的威胁而选择了“退却”时,那恶毒的噪语怂恿她最后“鼓起勇气”跳了下去,以生命为代价。尽管那施恶语者或许认为是无意而为,但生命凋谢的阴影必将久久地揪住其肮脏的灵魂,忏悔痛苦难以安宁。

  因生活压力的加大,这种那种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有些人一时情绪失控扮演了跳楼秀。在这种情绪激动、极不稳定状态之下,围观者的一句良言善语,往往能挽救一条生命。而那讥讽的恶语又往往“火上加油”,加剧事态的发展。“如果你不能去救她,那么就不应该刺痛她,更不能用恶毒的言语去嘲讽。”公众的愤慨,便是有力的鞭笞和道义的谴责。

  不知从何时起,面对一起又一起生命遭到威胁的事件,众多围观者所表现出来的冷漠让人日趋寒心,或群体性失语,任由生命在邪恶下呻呤和离去,那井喷般的血性如同死一般的静;或一副置身事外、悠然自得的模样,里三层外三层好似在看一场戏,人世间最起码的道德良知就在这种围观中一点一点的剥失殆尽,露出了自私、贪婪、冷酷的劣性;更有甚者,将别人的痛苦当作一种快感,将别人生命的逝去看作是自己生命的“升华”,这种没有一丝人性的心态,不但可耻,而且可悲。

  “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这是一条古训。对生命的尊重,既体现在对个人生存权利的珍重,也体现在对别人生存权利的珍爱。倘若只强调个人的生存权而漠视别人的生命,这样活着无异于卑劣、萎靡,就如同一具没有灵魂的行尸走肉。

  俄国作家列夫·托尔斯泰说过:幸福不表现为造成别人哪怕是极小的一点痛苦,而表现为促成别人快乐和幸福。照我看来,它最简明扼要的表达就是幸福在于抗拒邪恶、善良、宽恕和热爱他人。显然,那种将“恶语杀人”视为自己快乐的人,丧失了做人最起码的道义。

  “恶语杀人”尽管在法律上尚无条款界定其违法,但其实质就是一种犯罪行为,理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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