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资改革不应缺失的制度正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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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士兵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 时间:2006-11-9 12:56:00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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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综合司司长王保安表示,下一阶段工资改革重点为“限高、稳中、托低”,即设定上、中等收入的政策范围;保持或适当增加收入层次者的工资水平;用3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众所周知,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就必须解决分配不公问题。而工资分配改革则是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的一个最重要组成部分。置于贫富差距较大的现实语境下,这个工资改革的善意初衷是显而易见的。毕竟,这样的“限高、稳中、托低”的措施,可以通过削减高收入人群的补贴,提高低工资群体的收入,使公众的收入更趋于平均,来缩减贫富差距过大。
制度改革的一个最基本立足点,应停驻于制度的正当性上。即这样的制度理念,是否有足够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不可否认,在今天,以收入“平均”作为最重要诉求的这个工资改革原则,必然会赢得许多支持的掌声。但是,历史种种教训都告诉我们,平均并不意味着公平,更遑论效率。所以,对这个的工资改革背后的制度正当与实践效率问题,我们还应理性视之。
由于这个工资改革肇始于当前整体社会分配不公的困局,很容易让一些人轻忽了这些年我们在分配制度改革中取得的成绩。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恰恰就是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平均主义囚笼中走出来。摆脱平均主义束缚,使人的主观能动性得到极大的调动,迅速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而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时刻需要审慎对待的,就是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实现市场资源配置与利益分配。
而财政部工资改革中的“限高”政策,则难免带给我们相关隐忧。因为它是通过设定上、中等收入的政策范围,对收入超过平均线的进行削减。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就是以“一刀切”的形式,通过“削峰填谷”的手段,来谋求社会整体收入的平均,很容易重蹈“平均主义”的泥沼。更重要的是,这样的“行政一刀切”,在现实的法律框架上很难找到立足点。毕竟,在现行的行政体制与经济体制下,财政分灶吃饭,企业自负盈亏,都决定着不同劳动者的收入必然发生差别。
特别是多种经济成分存在,使得各种生产要素都要参与收入分配。比如,资本、技术、知识、经营管理等都要按其贡献参与分配。在这样背景下,人们获得的收入分配愈显多样化,收入高低愈加差异化。而这一切,都决定着工资收入有“合法性差别”,而这样的差别幅度,往往离所谓的社会整体“平均线”有着较大的距离,如果简单地以“限高”手段对之进行削减,则势必有失制度公平与正义。
事实上,工资改革首先必须厘清的关键,还是收入是否合法与透明的问题。回过头来想一想,其实广大公众最痛恨的,绝不是那些靠合法劳动的高收入者。种种现实说明,公众所谓的“仇富情结”指向,则是那些利用手中权力,大搞黑色收入、违法收入的某些公职人员;他们反感的是那些利用垄断地位,靠不平等竞争大发不义之财,大搞福利腐败的“垄断豪门”。
而我们的收入分配改革,恰恰就在这些领域总是遭遇“肠梗阻”,比如,腐败不能根绝,非法收入就无法取缔;垄断不能破除,垄断行业的一次次“减薪风暴”就一再成为空话。由此可见,在造成收入分配不公的相关政治体制积弊不能得到根本荡涤的条件下,在种种不公平与不平等的非市场掣肘不能得到全面清理的背景下,简单地从操作层面上对工资分配进行“数字化改革”,这样的“限高”做法,显然很难具备足够的激励性,效果难以乐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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