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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能“骚扰”社会的宽容
作者:衙外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 时间:2006-12-6 13:03:00 点击:
我们知道,制定法律法规,如果太粗线条、太原则化,在实践中,对一些违法行为就不便界定、取证,难以操作,但,是不是法律制定得细之又细,就便于界定、取证和操作呢?很遗憾,事实并不是这样,过于严密的法律法规,或许在理论上方便了界定,但具体执行起来,往往更难以操作。而且由于法律法规的过于严密或严苛,在一定程度上会
拘束公民的正常活动,限制社会的正常交往,乃至助长一些人的“受害心理”,激化一些本可轻易消解的是非矛盾。这样,该法律就会因“太顾及实际”而不切实际,渐渐成为一纸空文。这就好比织渔网,网眼太大了,对小鱼小虾不起作用,但若把网眼织得过密,则往往打捞上来的是一堆杂草。
据11月30日《华商报》载,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拟将“性骚扰”的涵义写进地方法规:“性骚扰即指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者性要求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骚扰女性的行为。”而对于这一涵义的理解,有委员表示,只要违背妇女意愿,男性对妇女拥抱、接吻、抚摸身体,讲述看过的色情电影情节,陌生男人吹口哨、抛媚眼、长时间盯着女性身体第二性征部位看,用手机发黄段子等行为,都属于性骚扰。
看完如此“释法”,我不免哑然失笑。在违背妇女意愿的前提下,男性对妇女拥抱、接吻、抚摸身体,当然是性骚扰,用手机发黄段子,大抵也算是玩笑开得不讲分寸,但如果讲述的是艺术片里的暧昧情节,算不算性骚扰呢?至于“有陌生男人吹口哨、抛媚眼、长时间盯着女性身体第二性征部位看”也被列入了性骚扰,我想问,如果双方不是独居一室(如电梯间),怎么确定这口哨或媚眼就是单单冲着某一位女性而来的呢?再假如男女双方相距一米开外,男的盯着女的看,又该怎么确定他不是在看她的整个身体,而只是盯着“第二性征部位”呢?何况性骚扰并不是单向的,假如女性穿着暴露,是不是也该算成是对男性的一种“视觉性骚扰”呢?法律在它的保护对象上,似乎不该有“性别歧视”!
我当然理解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的初衷,是想通过法律手段让相对处在弱势的妇女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也必须承认,在现实社会中,确有一些“贱男人”在一些场合向陌生女性吹口哨、抛媚眼并紧盯着对方看,但这说到底是个“居心不良”的道德问题,而在一个开放和宽容的社会,法律是干涉不了人的“居心”的,而执意要干涉的话,那么我可以告诉你,在2000多年前,我国就已经存在“性骚扰”了,如《诗经·卫风·硕人》云:“手如柔荑,肤如凝脂,领如蝤蛴,齿如瓠犀,螓首蛾眉,巧笑倩兮,美目盼兮。”瞧这媚眼抛的!抛到什么程度呢?我实在不便讲明,一是篇幅有限,二是我怕讲出来后,被人以“讲述看过的色情诗歌情节”而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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