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核心是明确国家义务 |
|
|
| 作者:祝俊初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 时间:2006-2-28 9:55:00 点击: |
|
自1986年7月1日起已实施近20年的义务教育法,适时调整的革故鼎新进程迈出了重要一步,据2月26日《潇湘晨报》报道,草案于近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之重,决定了修订义务教育法之重,这既关系国家大计,又牵涉普遍民生,自然备受关注。那么,什么应成为关注焦点?不言而喻,现行法律内容之所以需要进行调整,是因为义务教育现状呼唤秩序规范相应改善,这种内在、本质、必然的因果关系,决定了旧貌换新颜的意义是看准现实问题而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循此而观,明确国家义务,无疑是此番修订需抓住的关键、扣牢的核心。
教育,不管在推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整体进步层面,还是在促进个人发展中的人际机会平等、利益平衡层面,都烙有鲜明的公共产品色彩;换言之,不管在科教兴国、人才强国角度,还是在读书改变命运、上学丰满人生角度,教育供需都不是纯粹私人事务。其中,合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向所有公民提供一定程度的合格义务教育,是国家责无旁贷的义务。
回望,对我国已基本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这一跨越式发展成果,有20年“法龄”的义务教育法可谓功不可没,但也惟其高龄,与日益变化的现实之间也“代沟”渐深。时下,在义务教育的投入、公平、质量等方面,公众的困惑莫过于国家义务的飘忽,典型如收费乱象泛滥成灾,这实际意味着“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的法定国家义务失之笼统、抽象。
现行法律中,法定国家义务不够清晰,既是公众之惑,也令政府棘手。农村读书难、失学率高,城市读书贵、成为高消费,城乡、区域、人际教育质量落差大等现实上,写着浓墨问号。
教育部部长周济权威地道明了苦衷——义务教育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体现在6方面:财政经费投入总量不足;应试教育没根本改观;资源分配不尽合理;乱收费现象严重;时有事故发生;一些人利用教科书编写、出版和发行谋求不正当利益。而增加财政投入、扭转应试局面、均衡资源配置、遏制乱收费、防范事故、杜绝发教科书财,无一不是国家义务,只有通过修法予以明确,政府才能有效作为。
据报道,修订草案有很多亮点。如经费保障,规定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政府预决算及学校收支情况应向社会公布,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等,明确了国家保障义务教育所需投入的义务;又如资源配置,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非重点和编排设置重点班,县级政府预算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等,明确了国家保障义务教育公平发展的义务。
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一步的迈出,表明政府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成熟,这可视为修法进程进入了拍板“倒计时”阶段。明确国家法定义务,同时是明确公民法定权利,怎样在这一重要阶段抓住关键、扣牢核心而明辩、深思、细酌,使义务教育法的修订能实现最大程度的改善,公众应当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发言权。为此,建议全文公布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以利立法机关、执法机构、公众的意见良性互动,在集思广益中避免留下不该有的遗憾。 |
| 【律师评论】 【发表评论】 【打印】【关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