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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行政程序是建立法治的关键

作者:张树义 来源:新京报 编辑: 时间:2006-2-7 9:55:00 点击:

  据新华社报道,行政程序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行政程序法的正式立法程序由此开始启动,令人鼓舞。这不仅是因为行政程序法对于实现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具有重大意义,因为于此意义上,行政程序法可以称之为行政基本法;更为重要的是它对中国建立法治社会具有关键作用。 

 强调程序即在于对过程的重视。重视过程对于法治社会的实现极为关键。现代程序的基本特征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个人参加决定过程,发挥各自的角色作用,具有充分而对等的自由发言机会,从而使决定更加集思广益、更容易获得人们的共鸣与支持。这样一种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方面的事例在我们的生活中俯拾皆是。 

 春节刚过,春运未完。一到这个季节,人们在享受亲人团聚欢乐之时,却不得不忍受一件“添堵”之事。过去每年春运期间,一个通知决定票价上浮,票价就涨上去了。“公共利益”不能随意更改,成为任意粘贴的标签。 

 后来,经过铁路票价上涨的公开听证程序,汇集了各方面的意见,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票价上浮决定,才有可能说是代表了公共利益,是公共意志的体现。 

 因此,所谓公共意志或公共利益,并不在于其最后的结果,而在于其形成过程,如果我们经过了必要的程序,不论其结果如何,都可以说,该决定或命令代表了公共利益,或者说体现了公共意志。 

 行政程序的价值绝对不仅仅体现于上述事例,知微见著,所谓法治社会,所谓和谐社会,都依赖于我们上述的程序公正。因为程序在这里具有着多方面的价值。 

 据有关学者的研究,行政程序对法律秩序、从而也是对社会的安定性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各种主张和选择可能性进行过滤,找出最适当的判断和最佳的决定方案;第二,通过充分的、平等的发言机会,疏导不满和矛盾,使当事人的初始动机得以变形和中立化,避免采取激烈的手段来压抑对抗;第三,通过规范的行政程序,既能排除决定者的恣意,又能保留合理的裁量余地;第四,决定不可能实现皆大欢喜的效果,因而需要吸收部分甚至全体当事人的不满,程序要件的满足可以使决定变得容易为失望者所接受;第五,程序参加者的角色分担具有归责机制,可以强化服从决定的义务感;第六,通过法律解释和事实认定,做出有强制力的决定,使抽象的法律规范变成具体的行为指示;第七,通过决定者与分担角色的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作用来进行合理的选择,这一定程度上可以改组法律体系的结构,实现重新制度化,至少使变法的必要性容易被发现;第八,可以减轻决定者的责任风险,从而也就减轻了请示汇报、重审纠偏的成本负担。 

 很显然,行政程序所具有的上述众多的价值,对我们当今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对于法治社会的实现来说。因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给予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以必要且持久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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