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重精神病人权利是社会文明的进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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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张天蔚 来源:《北京青年报》 编辑: 时间:2006-3-10 12:26:00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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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网上征求意见的《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有对精神病人予以侮辱、遗弃、开除、取消学籍等歧视性对待的单位或个人,将被处以行政、经济乃至刑事处罚。
精神病人的各项合法权利必须得到尊重,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精神病人的权利也和其他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一样,受到我国宪法及其他各项法律的保护。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受到传统和蒙昧观念的影响,精神疾病尚未和其他各种疾病一样,被科学地视作广义的身体疾患,而是被看作某种与社会格格不入的怪异现象。在我们日常的经验中,如果某人被别人斥作“有病!”则一定不是被认为身体有恙,而是特指其“有精神病”。这种日常用语中的无意识表露,折射的是整体社会文化对精神疾病的无知、误解、歧视,及由此导致的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各种歧视和嫌弃。而且这种文化氛围会通过各种复杂的包装、变异,落实为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歧视性制度或“潜规则”,如对精神病人的除名、开除、取消学籍,或以各种借口对已经治愈的精神病人不予安排工作等,在许多企事业单位或大中学校中,都有成文的规定或不成文的惯例。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既不符合善待精神病人的人道原则,也有违各项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对精神病人权利的保障,同时,精神疾病是一种外部性极高的疾病,无论其成因、发展,还是治疗、痊愈,都与外部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外部环境对精神病人采取何种态度,对其疾病的治疗,将起着重要的作用。
而且,目前一般习用的“精神病”或“精神病人”,多特指那些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以至于无法正常维持其学习、工作,甚至对周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患者。《条例》虽然没有对作为保护对象的“精神病人”作进一步的定义,但从所规定的各项措施来看,还是暗指上述特定的重症人群。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日趋复杂,和现代医学对人的身体、精神的深入了解,精神疾病已经有了更宽泛的定义。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TO)的统计,目前世界上前10种致残或使人失去劳动能力的主要疾病中有5种是精神疾病;全世界(包括发展中国家)的十大疾病中,精神抑郁症列第五位,预计到2020年它将跃升到世界第二位;在中国,精神疾病目前占所有疾病的14.3%,预计到2020年将上升到17.4%。这一组惊人数字即说明精神疾病发展的严重程度,但也从一个角度提示我们,我们必须对精神疾病有一种新的认识,而不能仅仅将注意力都集中在少数特定重症患者身上。
尤其重要的是,当社会在这样一种认知的基础上关注精神疾病和精神病患者时,就可能采取一种更科学、更理性、更人道的态度和做法,能够更加明确地认识到,精神疾病也和其他各种疾病一样,有着有迹可循的发病机理和条件,因此也和其他疾病一样,可防、可医、可治、可痊愈。近年来不断有媒体披露大学生或其他群体的自杀事件,以至于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形成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并让人对大学环境或大学生心理产生“难以理喻”式的怀疑。但是从事后进行的各种调查、分析判断,在自杀这种极端事件背后,有着更普遍的心理焦虑或精神疾病症候,而如果校方或其他社会力量能够及早发现这些现象,并进行科学有效的干预、治疗,许多自杀悲剧本来可以避免。
《条例》中的各项规定如果能够得到切实落实,则那些特定重症精神病患者的权利将会得到比较好的保障,他们将会更好地被社会接纳,而不是被社会所拒斥而成为永远的边缘群体。但对于更大量的精神疾病患者,还需要有更广泛、更深层的关注和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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