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霸王条款”难除原因何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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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何勇海 来源:《大众日报》 编辑: 时间:2006-3-16 9:38:00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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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社会上对“霸王条款”可谓是骂声一片,但作用却不大。最近,一些省市(广东、成都等)将推广“政府版”格式合同示范文本,以更大力度地废除“霸王条款”。(3月15日《重庆晚报》)“霸王条款”的存在且难除,原因
在哪?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们总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没有从本质上探其病源、对症下药。“霸王条款”是附生于一定机制下的毒瘤,其病源在于“霸王条款”背后的“霸王机制”。
“霸王条款”背后的“霸王机制”,一是垄断机制。垄断行业大都处于垄断地位,缺乏竞争,因此他们敢“店大欺客”,将“霸王条款”以部门规定甚至法律形式体现出来,强加于消费者,侵害消费者权益。
二是“草人化”政府监管机制。在整饬“霸王条款”这场活剧里,作为市场管理者的政府部门没有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同时,对“霸王条款“的处罚太轻,而对消费者的补偿和赔偿又几乎少得可怜,这就使经营者以“霸王条款”侵权的机会成本很低,而收益却很大,因此他们才敢“屡教不改”。
三是缺位的法律监督机制。在财大气粗的“霸王条款”面前,软弱的消费者如果想通过司法途径投诉“霸王条款”,在时间上、金钱上以及个人的法律能力上都是远远不及的。况且,依照我国法律,就算单个消费者的官司打赢了,同类的消费者也不能适用同一司法判决。更让人遗憾的是,消协既无执法权,也无行政权,连代理消费者起诉的资格都没有。可以说,我国现行法律相关规定不完善,为“霸王条款”的存在提供了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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