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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扣奖金”的荒谬之处

作者:邬凤英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 时间:2006-3-17 8:59:00 点击:
    南京市有关部门正在酝酿一项新政策:如果行人有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便由执勤民警将相关的情况反馈给行人所在单位,由单位扣发奖金并影响评先进(3月16日《中国青年报》)。看了之后,不由得让人一声长叹:此招也太弱智了点吧。

  因为这种做法完全把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给混淆了。警察和公民之间的关系,是国家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公民有遵守法律的义务,如果违反了这个义务,警察就有权依法对他进行处罚。但公民和他所服务的单位之间的关系,却是两个平等的民事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他们之间的契约决定,超出这个契约规定的,则互不承担义务。

  南京这项酝酿中的“新政策”,实质上是要让违反交规的公民所在单位,无论是“学校、政府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代行处罚权了。这个错误的性质之严重,远远要超过“闯红灯”,因为这是让没有资格行使国家权力的“单位”来行使国家权力,属于私相授受。

  更糟糕的是,如果这个逻辑推展开来,则单位的权力就可以理直气壮地逐步侵入员工的个人生活空间,公民在社会上乃至家庭中的任何行为,都可能成为单位对员工进行处罚的借口,整个社会结构又会逐步向“政企合一”的方向倒退,而这和改革开放以来,公民逐渐从“单位人”演变为“社会人”的大趋势是相悖逆的。

  而且,这项“新政策”根本就是不可行的。试问:一个行人闯了红灯,如果他照章接受了警察的处罚,警察又有什么权力来继续追问他是哪个单位的呢?现在很多单位连工资都发不出来,没有奖金可扣,又该怎么办呢?如果闯红灯者是一个下岗失业人员或者农民呢?公民违反了同一条法律,仅仅是因为他所服务的单位不同,就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这有没有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呢……所有这些问题,在我看来,都不太可能会有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制定一个还未开始实行便可以被预期到无法执行的规定,除了损害“有关部门”的威信之外,还有什么别的作用呢?

  更让我感到不安的是,这样一个明显违背常识的“新政策”居然会被南京市的“有关部门”一本正经地提出来“酝酿”,这充分说明了现在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他们能力是极不相称的,要赶紧想个办法解决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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