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体器官不得买卖”是一条过剩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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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彭兴庭 来源:《东方早报》 编辑: 时间:2006-3-28 9:27:00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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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并将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这条法律实施以后,器官买卖就变成了非法的交易。
但是,如何遏止这种交易,恐怕就不那么容易了。从交易程序来看,器官买卖的双方完全可以做得神不知鬼不觉,即使被人举报,被揭露了,那又怎么样?动个手术,总得拿点钱补补身子吧,怎么个补法,恐怕就是个未知数了。“有关部门”凭什么去调查人家。此外,这里面也存在不可避免的道德风险,一边是等着急救的生命,难道“有关部门”就这样光看着吗?
我并不反对法律“人体器官不得买卖”,但是,一条法律必须有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执法环境。事实上,现在大多数西方国家,也是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但是,他们对器官无偿捐赠上的教育和宣传,则远远超越了我们,而且,还建立了专职的器官捐献分配机构和网络。此外,有些国家还在尝试通过其他财政手段来鼓励器官捐献的方法,比如给死者家属减免部分治疗及住院费等。这些措施无疑挤压了“器官买卖”的市场。
法律天生就有过剩的危机。“人体器官不得买卖”的规定同样如此。一条法律被架空了,作为替代品的“潜规则”就应运而生,这无疑加大了“人体器官买卖”的交易成本。既然法律难有实现的可能性,其实,大可以搁一搁,等到条件成熟,再制定不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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