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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亿乱收费折射集体诉讼缺位

作者:马国川 来源:《大众日报》 编辑: 时间:2006-3-9 9:49:00 点击:
 全国政协委员陆锡蕾说,据调查统计,全国60%以上的移动电话用户和小灵通用户遭受过电信服务欺诈性收费,平均每年每门30元,全国每年产生的电信欺诈性收费高达70亿元以上。能够通过投诉或诉讼获得返还的数额微乎其微。(据新华社3月8日电)

  电信乱收费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其实质就是商业欺诈。有调查数据表明,我国近年来各种欺诈案件数量的年平均增长率已超过30%,个别领域和地区平均增幅甚至超过了60%。电信服务欺诈性收费就很典型。比如,一个几元的信息服务项目,代扣数百万甚至数千万用户后,就会获巨利。但只有少数用户会查询发现受骗,更少数的用户会投诉索赔,在投诉索赔过程中能够坚持下来的用户就更少,从而使得这些非法行为的赔偿风险很低,进一步助长了电信乱收费的冲动。其他的商业性欺诈同样如此。可见,商业欺诈之所以大行其道,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们在法律诉讼制度上存在缺陷。

  据了解,美国等国家目前已制定了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集体诉讼制度和法律适用制度,即一旦有一个消费者从诉讼中得到赔偿,其他消费者无须再经诉讼就可获得同等赔偿。健全的集体诉讼和法律适用制度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还有利于将弱小的消费者组织起来共同对抗跨国公司和垄断财团。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加倍赔偿制度,但没有相应的集体诉讼和法律适用制度的支撑,对不法商家而言震慑力毕竟是极其微弱的。虽然我们在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明确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但这种制度与严格意义上的集体诉讼制度相差很远。这两种制度的差别在于,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原则是“不诉者不获赔”,即不对自己权利提出主张者,不能获得权利;而集团诉讼制度的原则是“不诉者也获赔”,即权利一律平等,应避免漏掉权利人。西方许多法治国家的实践证明,集体诉讼可以使法律制度更有效率,保障受害人的赔偿权利,节省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对不法商家的法律威慑力也更大一些。

  包括电信乱收费在内的各种商业欺诈,严重侵害着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遏制商业欺诈的蔓延,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我国应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建立健全集体诉讼制度。这就要求处理好两个“回归”:一是必须从行政权力本位回归到公民个人权利本位上来,即侵权必赔偿而不是侵权必受行政处罚;二是必须从行政管理本位回归到法律诉讼本位上来,即变少数人对多数企业的行政监管为多数消费者对少数企业的法律制约。只有这样,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才能在强大的不法商家面前有力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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