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举报者的鲜血不能成为腐败的润滑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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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彭兴庭 来源:【大河报】 编辑: 时间:2006-4-10 12:38:00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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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武胜县工商局党组书记龚远明,因具名举报腐败而遭到报复。龚远明在自家门前遭到三名陌生男子砍杀,左脚脚筋被砍断,头部受到重创,至今仍未脱离危险。据报道称,这三名陌生男子是外地的,很可能是职业杀手(4月9日《新京报》)。
又一名举报者流下了鲜血。我相信,大多数人与我有着同样的困惑,被举报者又是怎么知道举报人姓名的?为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总是成了“有关部门”的一纸空头支票?匿名举报达不到很好的效果,实名举报又面临着巨大风险。“谁出卖了我”,是许多实名举报人最大的恐惧。
这样的例子有很多。稍远一些,揭发程维高腐败行径的郭光允,他举报了8年,结果入狱3年,20名近亲属受到牵连。稍近一些,则有举报医药机构收受商业贿赂的四川医生肖启伟,他的下场是“提前退休”;还有李文娟,她因实名举报鞍山市国税局存在人为少征国家巨额税款等违法和违规行为,先后两次被单位辞退,甚至被无端地劳教1年。
为什么举报者总是一而再、再而三地遭到报复?从表面上看,报复人是为了阻止举报人,是为了报复而报复。实质上,报复者对“报复”同样进行过严格的成本和收益比较。在他们看来,是因为报复行为“东窗事发”的可能性不大,收益大于成本。作出这样的判断,也是有依据的。新华社曾报道,我国的刑事破案率大约只有30%。对于这种“有背景”的报复行为,更是如此,难怪有人事后在法庭上说,查到我,算我倒霉。
从犯罪经济学上来讲,要遏制“报复”,有两条路径可供选择,一是增加报复成本,二是减少报复收益。要增加报复成本,首先要完善法律法规。比如说,非常有必要制定一部《举报法》,关键时刻应由国家出资,派专人保护举报人。我们知道,腐败者的报复,最终都会回到“争权夺利”这个焦点上来。也就是说,官场寻租的空间越大,针对举报人的种种“报复”存在的可能性也越大——腐败带来的巨额利润足以诱惑他们采取各种极端手段。
举报者的鲜血绝不能成为贪污腐败的润滑剂,他们的鲜血应该是减少贪污腐败的“助推器”。为此,国家有义务将这些人的反腐成本降到最低。因为保护举报人,就是保护社会正气,保护人民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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