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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场"会不会成为"休眠的制度"

作者:单士兵 来源:《北京青年报》 编辑: 时间:2006-4-12 12:45:00 点击:
    关于律师在场的法理价值以及是否适合于当下中国的司法体制,专家学者纷争不一。对此,笔者抛开不谈。我更愿意把律师在场制度置于当下现实社会背景进行分析,在我看来,这样的律师在场制度,很可能是一个看起来很美的法治构想,即便进入刑事诉讼法,在操作过程中,也可能只是一种法治的乌托邦,不会产生多大良性的司法效用。

 之所以有如此之论断,是因为我深深地明白,再好的制度构想,如果没有具体的可用资源作为后盾,这样的构想就只能是空想。比如,我想问的是,现有的律师资源能满足“每个犯罪嫌疑人都让律师在场”的要求吗?在律师收费都“按秒计算”的今天,犯罪嫌疑人自己能支付得起庞大的律师费用吗?

 现任美国律师协会主席Robert Grey说:“如果法官是人民权利的监护者,律师协会及其成员则是步兵。”律师目标是“捍卫自由,追求公正”。冯象先生也说过,“如果律师执业不能用公益道德衡量是非善恶,法治又怎样争取公众的信赖与支持?”而今天中国的律师,就整体而言,在人们眼中,收入不菲,算是一个很体面的职业。只不过,不论是普通公众,还是许多律师自己,都还把这份职业简单地视为“收人钱财、替人消灾”。而且,种种律师违背法律正义的腐败现象,也都说明,当前一些律师在自身的道德价值上,还有急需提升的空间。

 具体联系到“律师在场”,值得一提的是,在国外,一般由国家为犯罪嫌疑人免费指定律师。那么,一方面,当前的律师资源严重不足,如果也由国家为犯罪嫌疑人免费指定律师,显然是不现实的。另一方面,人们普遍地对律师的性质、作用认识不足,而且律师业内良莠不齐,加之刑事诉讼风险较大,出于种种利益因素的制约。这就使“律师在场”制度在法治实践中,无法具有普适性,很难进行有效的操作。

 一名美国法官说过,“我们过于频繁地追求其他次要的,甚至是虚幻的价值,而牺牲了查明真相这一目的。”其实,一些人把律师在场视为是一项保护弱者权利的手段,是因为他们把犯罪嫌疑人视为相较于公权力的弱势。但是,从更深的层面看,被害人更应该被视为司法救济的弱者。出于种种实践审讯策略的考虑,当前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地点往往不固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时间也很难固定。这样的现实,其实也必然给“律师在场”在技术实践上带来极大的障碍。

 我想,对于侦查讯问,当前我们最需要做的是,在现在的法律文本下如何有效规范,使其在法治的轨道上正常运行,使其既能有效提高破案效率,又不至于走入刑讯逼供之类的歧途;对于律师,我们更寄望这一群体的精神质地都能自觉地向“捍卫自由,追求公正”靠拢,为老百姓争取公平与正义,为维护司法权力发出强有力的声音。而如果这二者能有效结合,我们就应该有理由自信,刑讯逼供这样审讯中的“脱缰的野马”,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遏制。

 所以,对于“律师在场”制度,我以为,受种种现实背景和法律资源限制,这可能只是一种法治的乌托邦,当前尚无须在立法实践中体现出来。否则的话,即使跨出这样的一大步,这样的制度,也很可能会变成一种“休眠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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